中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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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税是地方税的对称。由一国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又称国家税。是根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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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税 简介

 
 中央税 中央税

由国家中央立法机关立法,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中央政府的税收。又称国家税。中央税构成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实行分税制是世界各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普遍做法  中国在 1984 年以前,除明确规定零星分散的税种,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等少数税种作为地方税以外,其他税源面广、数额较大的税收均为中央税。从1985年起,中国的财政体制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按照国务院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 划分税种 ,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列为中央税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同时还按企业隶属关系将下列各部门缴纳的税收列作中央固定收入:①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②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③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④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⑤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

在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国家,通常是将一些收入充足和稳定的税种作为中央税。由于各国税收管理体制不同,中央税的划分和规模各有不同的特点。一些国家如美国和日本,中央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有些财权更为集中的国家如英国和法国,中央税高达80%左右。

中央税 中国国内类型

 

中国1984年以前,除关税明确为中央税外,其他税种多为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收入。从1985年起,中国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依国务院 1985年 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列为中央税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同时还按企业隶属关系,将下列各部门缴纳的税列作中央固定收入: 

①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

②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 

③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 

④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⑤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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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会计网校:中央税,2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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