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_6分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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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协会简介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CWCA)于1983年12月在北京成立,是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行政上受国家林业局领导。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野生动物保护组织,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已拥有省、地、市、县级协会673个,拥有会员21万多人。它是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自然保护区工作者和广大野生动物爱好者组成的群众团体,其宗旨是推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为保护、拯救濒危、珍稀动物作出贡献。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贯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法令,开展拯救和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提供经营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技术业务咨询,筹募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同各国自然保护组织和机构建立联系,参与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协会自成立以来,通过“爱鸟周”、“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科技交流活动,在普遍提高全民自然保护意识,普及科学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及促进科技、文化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来,通过组织珍稀动物展览等形式,开展募捐活动,为国家保护大熊猫工程,拯救朱鹮,东北虎等濒危珍稀野生动物,支援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广泛地筹募了资金。同时在北京召开了“野生动物保护国际会议”和有产技术交流活动,先后同美国、德国等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合作研究项目,为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组织中国珍贵动物大熊猫、金丝猴先后到美国、加拿大、爱尔兰、比利时、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展出,1984年,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接纳为会员。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设有科技、宣传和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和协调野生动物宣传、科技工作和资金的使用管理,此外,为了推动野生动物养殖和濒危物种——鹤类的保护工作,还先后成立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和鹤类保护专业委员会。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致力于推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发展的同时,将进一步寻求同各国和国际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友好往来及技术交流。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机构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科普宣传处

主要工作: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等。(处长: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宋慧刚,副处长:尹峰;联系电话:84239016)

二、产业管理处

主要工作:产业项目的开发与经营管理;开展产业科技咨询和纪念品的开发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产业的国内外交流和中介服务等。(处长:曹良;联系电话:84239017)

三、组织建设处

主要工作: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织建设及地方协会的联络与指导等。(处长:蔡炳城,副处长:王宁;联系电话:84238861)

四、野生植物处

主要工作:开展野生植物的科学研究、培植繁育、加工利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供野生植物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处长:于永福;联系电话:84239464)

五、国际合作处

主要工作:大熊猫等特产、珍稀野生动物(标本)的国际合作交流与国内外展出、展览等。(处长:张陕宁;联系电话:84239012)

六、办公室

主要工作:综合性业务工作;资金项目管理;党务、人事、工会日常工作;保密、公文、行政后勤等。(主任:郭立新;联系电话:84239015)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缩写CW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自然保护、渔猎生产者和广大野生动物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指导下,组织调动社会力量,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民族的自然保护意识;加强同国内外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珍贵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国家林业局,其办事机构行政上受国家林业局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

  第六条 本会会徽为大熊猫图案 。图案以我国的国宝大熊猫为会徽的主题,CWCA是本会的英文缩写,下端为本会的中文全称,在构图上体现了本会团结广大群众,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深远意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一)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同国外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组织、个人建立联系,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及合作;

  (三)组织开展国际狩猎、生态旅游等野生动物资源开发经营活动;为野生动物保护、养殖、经营利用及其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产业活动,负责野生动物行业协会、联合会的联络与协调;根据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一定行业管理工作;

  (四)组织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国内交流和中介服务;

  (五)组织开展特产、珍稀野生动物(标本)的国内外展出、展览;在国内外募集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六)组织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影视、出版、文体合作项目的实施;组织企业共同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公益活动;

  (七)负责协会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对从事或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或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授予荣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渔猎生产和其他经营利用活动;

  (二)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热心、支持和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在个人会员中,设立资深会员,具体办法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二)团体会员:要求入会的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或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具体团体会员的发展和管理,按《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团体会员发展和管理办法》施行。

  (三)外籍会员:由本人自愿申请并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报中国科协备案,即为本会外籍会员,并发给本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提出警告,并通知会员本人;会员如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根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名誉理事授予办法》由秘书处进行审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协会工作规划方案;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常务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常务理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顾问一般由离任的会长、副会长或在国内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经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批准,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各工作委员会是协会各相关工作的议事、协调和指导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各有关专业技术咨询、协调、服务机构。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和国家林业局双重领导;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负责组织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国家林业局提名,分别经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各级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需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和同级科协的拨款;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举办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协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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