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的民主党派之一。主要由国共内战时的中国国民党左派及其后裔组成,现时与中国国民党已无任何关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创建于1948年1月1日,原来是李济深、宋庆龄、何香凝、谭平山等人创建的;后来许多国民党倒戈将领和被俘释放的军政人员加入。截至2007年底,共有党员约8.2万人。其中,大部分成员是留在中国大陆的原国民党党员的子女或亲属。
编辑摘要1949年,李济深、何香凝、柳亚子等民革代表受中共邀请,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并参与《共同纲领》的制定,和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宋庆龄、李济深当选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谭平山、朱学范、傅作义、李德全、何香凝分别任政府部委的部长和主任。1949年11月,中国国民党民主派第二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决定将“民革”、“民联”、“民促”和国民党其他左派力量统一为一个组织,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联”、“民促”同时宣告结束)。
现在的民革,着重吸收以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目前,除台湾和西藏外,民革在中国的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自己的组织。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是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
民革由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所创建。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先生领导辛亥革命,于1911年推翻封建帝制,创建了共和国。孙中山先生逝世以后,中国国民党内的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继承孙中山先生的遗志,坚持“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继续参加民族民主革命,并为促进国共第二次合作,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过程中,国民党各派爱国民主力量逐步发展和联合,于1948年1月1日成立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同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共同战斗,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成员,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爱国统一战线,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要求,实现了工作中心的转移,开创了工作新局面,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出了新的贡献。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革的历史经验,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这是必须遵循的政治准则。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是民革的优良传统,是民革的基本特色。
中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实行民主监督;为推动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为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在履行基本职能的过程中,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努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重视加强参政议政能力建设,不断建立和健全参政议政工作机制,动员和鼓励党员与所联系人士发挥主动性、积
极性和创造性,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作出成绩,同时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以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合力。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代表与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积极协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为工作重点,拥护“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赞同通过和平谈判,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坚定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和分裂祖国的企图和行动;赞同和推动台湾海峡两岸加强经贸合作和各方面的交流;重视以孙中山爱国思想为纽带,团结海内外所联系人士,为祖国统一大业而努力。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重要地位,以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为原则,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干部、党员政治素质,发展党内民主,巩固党内团结,促进党内和谐,增强组织活力,进一步把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参政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开展各项活动。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是由继承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精神的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创建,1948年1月1日在香港宣布成立的。1925年孙中山先生逝世后,国民党内的爱国民主力量,在中国共产党的支持、帮助下,同背弃“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背叛孙中山革命事业的国民党反动统治集团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并在经历了三次分化、三次集结之后,于1945年和1946年先后成立了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等民主派组织。1947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武装力量开始战略反攻,国民党统治集团军事上节节败退、政治上日益孤立的形势下,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 代表齐集香港,举行中国国民党民主派第一次联合代表会议。会议决定,“脱离蒋介石劫持下的反动中央”,成立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胜利进入战略反攻的历史性时刻,国民党各民主派别和其他爱国民主分子,在坚持孙中山三大政策和革命精神的基础上,在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共同目标下,实现了大联合,促进了国民党内部的加速分化,使中国的政治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
民革成立后,即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斗争。在如火如荼的人民解放战争中,民革各级组织和党员一方面继续大力开展反对国民党统治集团的政治斗争,一方面利用自己同国民党的历史关系,积极进行争取国民党军政人员认清形势、弃暗投明的活动。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同共产党一道为推翻国民党统治和建立新中国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的号召,立即得到了民革的热烈响应。同年5月5日,民革领导人李济深、何香凝等与其他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联名发表通电,表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号召、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得到了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的复电欢迎。随后,民革领导人陆续北上,来到东北解放区,并于1949年2月以后在北平会合,参加新政协的筹备工作。同年9月,民革各方代表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 届全体会议,参与了《共同纲领》的制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
建国以后,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中的一个民主党派,民革许多领导人担任国家、政府、政协的重要职务,参加了国家政权建设和国家事务的管理。1949年11月,中国国民党民主派第二次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确立了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为新民主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会议还决定,民革成立后仍保留各自组织的民联、民促结束活动,使民革真正成为了国民党爱国民主力量的统一组织。面对建国初期新的形势与任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帮助下,民革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投身反帝爱国和争取祖国统一的伟大斗争,踊跃参加国家的各项民主改革和建设实践,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过渡时期总任务,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在中共各级组织的支持、帮助下,民革吸收了大批新党员,开展了建立健全地方组织的工作,并扩大了社会联系面。通过这一阶段的自我教育、参加社会主义改造实践和组织发展工作,民革广大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建设热情得到显著提高,党员人数有了较大增长,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民革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56年9月,中共八大正式提出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极大地鼓舞了民革全体同志。在中共八大路线的指导下,民革根据业已变化了的阶级状况,及时修改自己的纲领,提出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并根据这一路线确定了新的工作方针,规定其根本任务是动员和调动一切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从而顺利完
成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转变。1957年以后,民革因受到反右扩大化和“左”的错误影响,处在较为困难的境地。但是,民革仍然坚持团结、教育广大成员及所联系的人士,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积极工作,共渡难关。“文革”期间,民革被迫停止活动,许多领导和党员受到迫害。然而,不论形势多么险恶,环境多么艰辛,民革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始终没有动摇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对社会主义的信心,一直坚持与中国共产党共患难、同命运,不仅在斗争中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同时也大大加深了对共产党的理解、信赖和感情。
“文革”结束后,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认真纠正“文化大革命”及以前的“左”的错误,决定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现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全面阐述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性质、方针和任务,科学阐明了新时期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和性质,明确了新时期民主党派的任务、地位和作用。之后,中共中央又制定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新时期统战理论指导下,民革在1977年10月初步恢复活动的基础上,于1979年10月召开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根据新时期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的性质、任务、作用,决定把自己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并制定了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以促进祖国统一为重点的工作方针,使新时期的民革工作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密切结合,同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密切结合。在这一方针指导下,民革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多方面地开辟为改革开放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工作领域,扩大同台湾、香港、澳门和国外有关人士的联系,积极开展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开创了工作新局面。在各项取得新进展的同时,为适应新的形势与任务要求,民革在中共各级组织的支持和帮助下,积极整顿和发展组织,着力开展自身建设工作,很快就使自己的面貌为之一新,从而为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了必要的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在经多次研究讨论并与各民主党派充分协商后,正式制定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正式明确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具体规定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基本内容、形式、渠道,规范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要求,民革各级组织一方面努力加大自身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参政党机制;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形式,努力发挥参政党作用,切实履行好参政党职责。通过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民革不仅在自身建设上取得了很大进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也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使民革各方面的工作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中共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理论创新成果的基础上,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于2005年2月正式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方向,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006年11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促进政党关系和谐的要求,给民主党派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形势和条件。在中共十六大精神指引下,民革以建设适应新世纪新阶段要求的高素质参政党为目标,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前提下,紧密结合中国迅速变化着的实际,从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以及参政党建设规律出发,大力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等建设,努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同时,把发展作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第一要务,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国家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开创了民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工作的新局面。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各级组织是:中央组织为中央委员会。地方组织为省级、省辖市级、县级委员会。省级组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级组织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组织为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委员会。基层组织为支部、总支部。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各级领导机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成员作个别调整;各级委员会对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和及时处理下级组织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方能作出决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地方领导机关是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同级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凡成立新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须经省级组织提出,报中央批准。凡成立新的省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级组织,须经中央决定。
各级组织的工作机关做到队伍精干,纪律严明,制度健全,运转有序,办事高效,服务优质。发展党员,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注重政治素质,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基本方针;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以及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中央组织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委员会报告;
(二)决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问题;
(三)修改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全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决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重大事项;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党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中央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常务委员会定期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中央主席会议主持中央领导工作。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中央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秘书长、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副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命。中央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地方组织
地方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级组织的工作。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组织常务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议)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候选人名单,事先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如果上述人员在任期内职务需要变动,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
省级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其他各级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在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议主持领导工作。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地方组织工作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同级委员会任命。
基层组织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后,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组,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相近行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同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总支部。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由所属组织直接联系。
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时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支部、总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支部活动,健全组织生活。
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及有关各项方针、政策,传达、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所布置的任务,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协助本单位完成各项任务;
(二)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贡献力量,表扬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历史和章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四)维护和执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五)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局面的行为作斗争;
(七)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八)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一至第四届李济深(1948年 1月~1959年10月)﹐
第四届何香凝(1959年10月~1972年9月)﹐第五届朱蕴山(1979年10月~1981年4月)﹐
第六届王昆仑(1981年4月~1985年8月)﹑屈武(1985年8月~1988年1月)﹐
第七届名誉主席屈武﹑主席朱学范。中央监察委员会第一任主席朱学范﹐第二任主席孙越崎。
民革第八届中央委员会(1992年12月─1997年11月)名誉主席:朱学范 侯镜如 孙越崎。主席:李沛瑶
民革第九届中央委员会(1997年11月─2002年12月)主席:何鲁丽(女)
民革第十届中央委员会(2002年12月─ 2007年12月)主席:何鲁丽(女)
中国大陆政党列表
| 执政党 | 中国共产党 |
| 参政党 |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
台湾政党列表
| 泛蓝阵营 | 中国国民党(简称国民党)、亲民党、新党 |
| 泛绿阵营 | 民主进步党(简称民进党)、 台湾团结联盟(简称台联)*近来数次否认其属泛绿阵营,改以“第三势力”为政党号召、 建国党、新国家连线 |
| 两大阵营以外 | 无党团结联盟(简称无盟)*声称中立,惟历次在选举及立法院表决中与泛蓝靠拢、台湾劳动党 、台湾绿党、第三社会党、工党、台湾吾党、台湾农民党、红党、客家党 |
香港政党和压力团体
| 泛民主派 | 民主党、公民党、香港职工会联盟、香港民主民生协进会、街坊工友服务处、前线(政党)、社会民主连线 |
| 亲建制派 | 民主建港协进联盟、自由党、香港工会联合会、泛联盟、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
| 其他 | 四五行动、支联会、民间人权阵线、香港公民协会 |
| 地区政团 | 民主救港力量、南方民主同盟、公民起动、公民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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