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旗
中国最早地旗起源于舜部落即在木棍顶部栓上牦牛地尾巴。以后也未有一面国旗。直到清朝慈喜时期清政府李鸿章在一次与外国使团谈判时发现别国有一面旗子很奇怪!于是经过一番打听知是国旗。此后他向慈喜建议清政府也搞一面国旗,经周折选图后中国历史上第一面国旗就这样诞生了。中国自古无国旗,到了清朝末年,由於国际交流日渐频繁,不得不制定国旗以利辨识。一八六二年十月十七日,清朝政府批准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所提,以三角形黄色龙旗作为水师船舰旗帜与中国官船旗号的方案,此後龙旗渐渐演变为国旗。
国歌是代表一个国家的歌曲。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我国曾先后颁布过五次国歌。最早的国歌名为《巩金瓯》。 清朝之前,我国一直没有国歌。近代,因受西方国家的影响,1906年清政府曾于陆军部成立后,将新制订的军歌代替国歌。1911年(宣统三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首国歌——《巩金瓯》。歌词是:“巩金瓯,承天帱(dao道,覆盖),民物欣凫藻,喜同袍,清时幸遭。真熙暤(hao浩,明亮),帝国苍穹保。天高高,海滔滔”。“金瓯”指国土,“巩金瓯”是要巩固腐朽不堪、濒临崩溃的清帝国。国歌的内容更是为清王朝歌功颂德,粉饰太平。然而,这首国歌颁布还不到一年,随着武昌城头的枪声,清王朝便被辛亥革命推翻了。
早期的国旗 编辑本段
青天,白日,满
地红国旗的历史,可说是一部中华民国的开国史,它所代表的含意如下:青色代表光明纯洁、民族和自由;白色代表坦白无私、民权和平等;红色代表不畏牺牲、民生和博爱。白日的十二道光芒,代表著一年十二个月,一天十二个时辰;也象征著中华民国的命脉,随著时间的前进永存於世界;更鼓舞国人与时俱进,自强不息。早在1895年3月16日,孙中山在香港主持兴中会干部会议,会上通过陆皓东所设计的青天白日旗作为革命的旗帜。同年9月9日的广州起义,陆皓东见青天白日旗陷于敌阵,奋勇护救,被俘遇害,第一个为青天白日旗而流血牺牲。1906年12月,孙中山在同盟会干部会议上,论及未来的中华民国国旗时,提出沿用兴中会的青天白日旗,并加红色于其上,以纪念为革命流血牺牲的同志;并解释说:红、蓝、白三色,则象征着自由、平等、博爱之真义。但当时因意见不一,竟还有四种其他不同的主张:
1、用十八星旗,黄星代表十八省,示皆黄帝子孙,红底示铁血主义(孙武、焦达峰提议)。
2、用红、黄、蓝、白、黑之五色旗,以顺中国历史上之习惯,且含五族共和之义(宋教仁、陈其美主张)。
3、用井字旗,以象征社会主义(黄兴、廖仲恺主张)。
4、用金瓜钺斧旗,以发扬汉族之精神。
不过,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帜并未在会议中被通过,但之后孙中山先生所领导的诸次革命战役,如潮州黄冈、惠州七女湖、钦州防城、广西镇南关、云南河口、广州新军及黄花冈之役等等,都是采用“青天白日满地红旗”来号召的。
1911年,武昌起义时,湖北军政府采用了“十八星旗”,陈炯明在惠州用的是“井字旗”,陈其美等在上海用的是“五色旗”,各地旗帜不一。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宣告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决议:以红、黄、蓝、白、黑五色旗为国旗。理由一是:红、黄、蓝、白、黑五色分别代表汉、满、蒙、回、藏五个民族,即所谓“五族共和”。理由二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设在南京,而南京起义时也是用的五色旗。(实际上,南京起义时间非常仓促,是在毫无旗号准备的情况下才以两江总督的五色旗为旗号的。)还决定将青天白日旗定为海军军旗,将武昌革命军初期所用的十八星旗定为陆军军旗。孙中山对此十分不满,同年1月12日,他咨请参议院复议国旗案,在咨文中指出:
“贵院议决以五色旗为国旗,本总统认为未可遽付颁行。清国旧制,海军以五色为一二品大官之旗,今黜满清之国旗而用其官旗,未免失礼。五色旗用意为五大民族,然其分配代色,取义不确,如以黄代满之类。且既云五族平等,而上下排列仍有阶级。……天日之旗为汉族共和党(注:即同盟会的前身兴中会)人用之于南方起义者十余年,乙未年陆皓东身殉此旗。……青天白日取象宏美:中国为远东大国,日出东方,为恒星之最大者,且青天白日示光明正照,自由平等之义……” 五十年前的十月一日,在雄壮的《义勇军进行曲》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面五星红旗在天安门广场上空冉冉升起。在回亿这激动人心的场面的同时,了解国旗和国歌的来历,无疑可以加深感受这种历史激情。一九四九年六月十五日召开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决定在常委会下设立六个小组,而其中由马叙伦任组长,由叶剑英、沈雁冰任副组长的第六组,负责拟订有关国旗、国歌等方案。自一九四九年七月十四日至八月十五日,《人民日报》、《解放日报》、《新华日报》等报纸同时刊登了新政协筹备会徵求国旗图案的通知。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四面八方的人们踊跃投稿,国旗审查小组平均每天收到一百张图案,其中还包括从印尼、马来亚、朝鲜、美加寄来的二十三张。国旗审查小组从近三千张国旗图案中筛选出三十八幅编为一本《国旗图案参考资料》,印发给每一位与会代表。国旗应徵图案要符合三个条件,即一要有中国特徵;二要含有中国的地理、历史、民族、文化等因素;三要有政权特徵,要体现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并且国旗设计要求庄严简洁,一目了然。应徵稿件中,设计构思符合三项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竖条旗左上方为镰刀、锤子、五角星或齿轮;二是镰刀锤子交叉加五角星;三是齿轮加五角星;四是旗面为红色或三分之二红色,加黄色五角星。经过反覆讨论,上海曾联松设计的五星红旗图案被筹备会一致通过作为国旗图案。按照曾联松的设想,一颗大星象徵领导革命和国家建设的中国共产党,四颗小星象徵广大人民,包括当时四个阶段: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他把五角星设计为黄色,不仅与象徵革命的红旗颜色相协调,也表达了中华儿女黄色人种的民族特徵。毛泽东在谈到五星红旗的含义时指出:这个图案表现了中国人民的大团结。现在要大团结,将来也要大团结。因此,现在也好,将来也好,又是团结,又是革命。
在国歌问题上,新政协筹备会向全国发出了公开徵求国歌词谱的通知,社会上反响非常强烈。截止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下旬,共收到国歌稿件六百三十二件,歌词六百九十四首。投稿者来自社会各界,有学生、中小学教师、大学教授、工人、农民、机关干部、作家和解放军战士等。经过国歌词谱评选委员会慎重研讨,认为徵集稿件足以应选者尚少。因此,著名画家徐悲鸿建议用《义勇军进行曲》作为代国歌。此建议得到周恩来、梁思成等代表的一致赞成。当有人提出歌词中「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的句子是否过时时,周恩来说:「这首歌在历史上起过巨大的作用,尽管现在新中国成立了,但今后还可能有战争,还要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因此还要居安思危,还是用原词。」最后,这首在抗日战争中田汉仓促写在香烟衬纸上的歌词和聂耳呕心沥血谱的曲,受到了代表们的一致同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
升降国旗
1990年通过的《国旗法》规定:升旗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当国旗在2分07秒的时间内降到国旗杆底座时,一名战士迅速用双手将国旗托住,而后另一名战士将旗面均匀地打成折叠状,此动作精确在13至15把之间更换国旗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为确保国旗的圣洁和完整,天安门广场上空的国旗基本上每天都要更换一面。每逢重大节日,必须更换新国旗。即使国旗不受损,悬挂的最长时间也不能超过10天。
更换国旗旗杆竖立在天安门广场的旗杆曾更换过一次。
第一根国旗旗杆是1949年开国大典,毛主席升旗时用的那根旗杆,高22米。
1991年5月1日重新修建了国旗旗杆,高度达32.6米。更换旗杆基于两种考虑,一是已站立了42年的国旗旗杆确实有些老化;二是天安门广场及长安街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高大雄伟的人民大会堂、中国国家博物馆和毛主席纪念堂修建起来了,旗杆的高度已明显显低,与之不相衬。
改建后的国旗杆基座颇有讲究,共分为三层:内层四周是高80厘米的汉白玉栏杆,东西两边各有2米宽的出入通道;第二层是环绕基座的2米多宽的赭色花岗岩带,象征“人民江山万代红”;第三层是5米宽的绿化带,四季常青,象征社会主义祖国欣欣向荣。国旗基座四周是用56个黄色铜墩连成的护栏,象征56个民族手拉手心连心,团结在国旗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国旗的升挂使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每日升挂国旗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出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以及边防哨所、海防哨所等处,均应每日升挂国旗。
2.工作日和学习日升挂国旗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政协地方委员会,应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以外,也应每日升挂国旗。
3.节庆日升挂国旗在国家法定的节庆日,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都应升挂国旗。企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都可升挂国旗。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体活动,也可升挂国旗。
4.下半旗志哀如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对国家、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逝世,应下半旗志哀。对于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也可以下半旗致哀。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和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时,以及当发生了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务院决定。而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逝世时,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外交部;(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第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曾联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星红旗设计者。
王大珩——国旗标准倡议人,国旗和国旗颜色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玉坤——国旗法倡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提案人。
孙秀如——国旗和国旗颜色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国旗升挂装置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香港、澳门区旗国家标准 主要起草人。
| 中国 | 毛泽东 | 国旗 |
| 民国 | 李鸿章 | 条约 |
[1] 新中国向我们走来 http://www.wl.cn/1470058
[2] 华夏历史 http://www.hxlsw.com/history/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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