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国家机构。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组织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按规定制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指导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10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
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文电、信息、保密、档案、信访等工作;承担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拟订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规划科技司。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承担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统计司)。
拟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信息统计的规章、规程、标准;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
(五)安全监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承担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按照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名录编制和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监督管理四司。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人事司(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等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负责组织协调或参加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一:是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使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深入人心、凝聚共识,完善理论、把握规律、指导实践。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总体布局,发展安全文化,开展“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更加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推动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落实到位。通过教育、考核、督促检查和激励约束,促使各级政府和部门更好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通过企业建立诚信、政府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和社会广泛监督,促使各类企业更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是实施安全发展规划,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地方、行业“十一五”规划要与国家规划相衔接,设立与国家规划相一致的指标和目标;启动重点项目,在重点行业集中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做好职业危害调查和防治工作。
四:是继续抓好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坚定不移地把两个攻坚战推向纵深。完善瓦斯抽采利用政策措施,强力推进先抽后采,加强监测监控,严格以风定产,根治隐患,实现较大幅度降低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目标。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6种煤矿,规范资源整合,严格新项目安全核准,打击非法开采,严防死灰复燃,为“三年基本解决小煤矿问题”奠定基础。
五:是加强道路交通、危化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消防安全、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水利、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各行业领域都要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整治行动。
六:是继续推进源头治本、政策治本。认真贯彻已出台的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等经济政策,总结推广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试点和8省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经验,稳定煤炭专业人才培养、农民工技能培训等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政策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科技进步和行政措施,抓紧解决深层次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七:是坚持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快安全生产配套立法,抓紧制定修订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继续推动地方安全立法和企业建章立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提高事故查处效率,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严惩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现象。
八: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抓紧建立地方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加快矿山、危化品、水上交通、消防等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发挥相关行业机构、队伍优势,提高应对处置事故灾害的能力。
九:是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理顺监管职责,推广建立执法队伍。加强基层建设和基础工作,提高履职能力。
一、抓紧落实安全规划,扎实推动安全发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明确规定“十一五”时期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要下降35%、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要下降25%。这两大指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已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并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重点项目,纳入国家公共服务重点工程;将“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设施及支撑体系”,纳入中央政府投资支持的重点领域。
二、集中力量、重点攻关,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提供技术保障
科学技术是安全生产要素之一,是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落实年”、“攻坚年”的目标任务能否顺利实现,煤矿和全国安全生产状况能否稳定好转,科学技术是决定性因素之一。2007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科技工作,要紧紧围绕深化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抓住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重点技术难题,集中精力开展科研攻关,同时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选择重点,做实相关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力求取得突破、见到实效。
三、继续培育发展、严格规范管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大力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需要。要从监管和自律两个方面同时着手,切实搞好安全生产中介工作:
1:要分开职能、严格监管
2:要加强中介机构的自律
四、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需要建立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专家队伍。第四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的284名成员,有的是国内安全学科、安全科技进步的领军人物,有的是所在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技术权威,有的是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老煤炭”、“老石油”、“老化工”,有的是在实践中涌现出来的青年专家。这样一支热心安全生产工作事业而且造诣深厚、经验丰富的专家队伍,是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的参谋部和智囊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撑保障和可靠依托。
五、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安全规划和安全科技工作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投资主体和安全科技进步主体。要从企业这个微观经济基础抓起,把安全规划、安全科技工作落到实处。
所有企业特别大中型国有企业,都要遵循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布局,推动安全生产与企业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等的共同发展、同步提高。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与国家安全规划、地方安全规划相衔接,设立安全专篇,确定到2010年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提出配套和保障措施。
“稳定”,就是要使全国、全年的工作保持一个平稳的走势,不反弹、不回潮;“好转”,就是各地区、各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继续向好的方向转化,各项指标继续下降。
一是绝对指标。全国事故死亡人数要在2006年的基础上下降1.3%,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起数下降3%;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下降3%。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水上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火灾事故力争下降。
二是相对指标。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0.51,下降8.6%;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3.17,下降4.8%;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5.7,下降8.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1.923,下降5.8%。以上控制指标已经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与各省(区、市)进一步交换了意见、修改完善,即以国务院安委会文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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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china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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