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_4分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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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编制的。

    中央、国务院50多个部门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和部分企业的近千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编制工作于1995年初启动,历时4年,1999年初通过审定,1999年5月正式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8个大类分别是: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其中包括5个中类,16个小类,25个细类;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4个中类,115个小类,379个细类;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中包括4个中类,12个小类,45个细类;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其中包括8个中类,43个小类,147个细类;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其中包括6个中类,30个小类,121个细类;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其中包括27个中类,195个小类,1119个细类;
第七大类:军人,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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