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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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历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了统一的国家和历史文化。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民族形成了交错聚居和杂居的分布状态,汉族不仅在全国,而且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也占多数。虽然历史上民族间存在着不平等,出现过隔阂,但各民族在经济文化上的交流从未中断,政治上的统一日益加强。为了消除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建立统一的国家,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于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关中正宁县建立了回民自治乡,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1947年建立了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 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经过各民族代表的充分讨论,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各民族在国内实行平等、团结、联合的最适当形式,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后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把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和重要政治制度确定下来。1955~196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先后成立。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到1991年底,全国已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156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旗),还建立了1571个(1990年底统计数)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已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置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一般遵循以下具体原则和要求:

  1.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权的实施,都必须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2.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3. 各民族共同协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名称的确定、区域界线的划分,都要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4. 区域界线要保持相对稳定。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时,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应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 通过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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