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国家体育总局是于199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会结束后由1952年11月成立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国家体委)改组成立的,并于4月6日正式挂牌。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简称全国体总,英文译文All-ChinaSportsFederation,缩写ACSF)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的前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是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10日下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第三次大会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经国务院决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正部级),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协助地方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职能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2、将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指导全国性体育竞赛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指导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工作的职能。
2、取消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出版工作的职能。
3、取消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体育活动,做好学校、企业、机关、部队和农村体育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体育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六)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国家体育总局内设9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群众体育司、竞技体育司、体育经济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对外联络司、科教司、宣传司。机构设置及职能
| 总局机关 | 机构设置 | 主要职责 |
| 办公厅 | 局长办公室秘书处 行政事务管理处 信息档案处 保卫处
| 协助总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信访工作;承办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房屋管理工作;承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 竞技体育司 | 综合处 后备人才处 备战信息处 奥运组织处 国家队管理处 | 研究拟定并检查落实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综合平衡运动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布局,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审批各项目国际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和国家级裁判员;综合协调国家(集训)队训练管理工作;审核国家(集训)队教练员的配备和运动员的调整工作;负责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指导全国性训练基地的建设和使用;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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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体育司 | 综合处 社会体育处 青少年体育处 | 研究和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和拟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全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加强对业余训练和各类体育学校的宏观指导,推动其发展;组织实施总局对全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表彰奖励;负责对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部分的规划、分配和监督;负责对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全民健身专项基金的管理;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 体育经济司 | 综合处 财务处 基建管理处 产业处 | 研究拟定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统计工作;研究拟定体育经济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体育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体育产业发展;拟定体育市场的发展规划,归口管理体育市场;管理体育各项经费和体育行政经费;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归口管理体育行业标准;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等工作;管理总局系统国有资产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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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司 | 理论处 法规处 政策研究与体制改革处
| 调查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研究体育体制改革,拟定改革方案,推广体育改革与体育事业发展经验;归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立法事务,编制体育立法计划,参与重要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草拟的体育法规、规章;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它法律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的法律事务,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体育执法检查;管理体育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参与体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 人事司 | 综合处 任免调配处 科技干部处 编制劳资处 | 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参与研究和拟定总局重大体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惩及有关运动员招收分配、伤残评定等制度;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业务审查和领导人员的配备、推荐事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 对外联络司 | 综合处 国际组织处 国际交流处 港澳台办公室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的对外方针、政策及总局关于体育外事工作的决定;管理总局系统的涉外工作,综合平衡总局系统对外体育交流活动;制定总局年度对外体育交流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各国(地区)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发展情况,制定体育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与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等国际性体育组织的联络工作;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活动计划;负责总局的公务护照、签证及有关工作;负责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 科教司 | 综合处 科技处 教育处
| 研究拟定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体育科技、教育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和直属单位的体育科技工作;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组织重大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应用;管理总局直属体育院校组织和指导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和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 宣传司 | 综合处 宣传处 新闻处
| 研究体育宣传情况,制定体育宣传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提出体育工作的宣传意见。负责体育舆论的引导工作。发布重大新闻。指导协调体育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及省区市体育局的体育宣传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和体育总局所属单位新闻出版业务工作;负责指导重大竞赛和体育活动的媒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对外宣传工作;指导文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负责体育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中国体育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国奥委会(深圳)新闻中心工作;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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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属机关党委 | 综合处 党务工作处
|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宣传、理论学习和发展党员工作;执行党的纪律,搞好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协助党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 纪检组、监察局 | 综合办公室 纪检监察室 | (一)纪检组工作职责: (二)监察局工作职责: (三)直属机关纪委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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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退休干部局 | 办公室 医务保健处 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
|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订体育总局的实施办法。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和健康休养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落实按规定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管理离退休干部的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做好离退休干部的异地安置工作和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承担体育总局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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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由原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改组而成,于当年10月下旬宣告成立,并致函国际奥委会等国际组织,要求承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体育组织,撤销对原体育协进会的承认。足球、篮球、游泳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相继承认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地位。国际奥委会以中国政治局势不明朗为由,拒不承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1952年,由于苏联和芬兰等国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体育代表团在奥运会闭幕前5天抵达了赫尔辛基,参加了第15届奥运会。
1954年,国际奥委会雅典第50次会议上承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中国唯一的全国性体育组织。
当时的国际奥委会主席、美国人布伦戴奇未经任何会议讨论,以“中华民国”名义把台湾的奥委会仍保留在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名单中。
1958年8月19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发表声明,中断与国际奥委会的关系。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下属的十多个单项体育协会,也相继宣布退出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1976年11月26日国际奥委会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地位,承认中国奥委会是全国性体育组织,台湾体育组织只是中国的一个地区性体育组织。
1952年11月依据《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设置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
1954年9月依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设置体育运动委员会。
1956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组织简则》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的体育事业,发展体育运动,以增强人民体质,培养人民勇敢、坚毅和集体主义精神,并向劳动人民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和劳动卫国教育。”
1970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文件批准国务院精简机构的方案。文件规定:体育运动委员会调归总参谋部领导。9月,总参谋部发出《批转国家体委军管委关于国家体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家体委改为国家体育局,调归总参谋部领导,对外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名称。
1972年2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通知,根据中央决定,将原调归总参领导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由国务院领导,作为国务院的一个部级单位。
根据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决定,1978年3月设置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1979年,全国体总和中国奥委会分立。
历任局长
伍绍祖(1998年3月至2000年4月)
袁伟民(2000年4月年至2005年10月)
刘鹏(2005年11月至今)(截至2008年)
|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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