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2003年3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将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人口计生委承担着执行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一)拟定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中国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编报中央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九)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3年3月,国务院又补充赋予的职责:
(一)继续承担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司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宣传教育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六)科学技术服务司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七)财务司
编制部门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指导、审计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工作。
(八)国际合作司
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九)人事司
拟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43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制度创新,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的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用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与分布问题。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坚持分类指导。
(三)人口发展目标。“十一五”时期人口发展目标:人口总量控制在13.6亿人以内;人口素质明显提高;群众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降低,婴儿死亡率降到14.9‰,孕产妇死亡率降到40/10万;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9年左右;就业持续增长;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贫困发生率继续下降;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城镇化率达到47%左右;有效缓解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扩大的势头;人居环境有所改善。
2020年人口发展目标:人口总量控制在14.5亿人左右;人口素质大幅度提高;群众普遍享有较好的医疗保健服务,出生缺陷发生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持续下降;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11年左右;就业比较充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贫困人口继续减少;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扭转;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在各地计生委和广大计划生育干部的共同努力下,计划生育系统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领导机关的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
——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显著提高。
——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普遍提高。
——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普遍好评。
——计划生育系统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计划生育系统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最高标准。
——计划生育系统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计划生育系统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随着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由控制人口数量向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转移,对计划生育系统的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一)重视部署安排业务工作,忽视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
(二)重视完成任务的指标结果,忽视完成任务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三)重视硬件建设,忽视对干部的培训教育。
(四)重视人治,忽视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
之所以存在以上这些问题,纠其原因,固然有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方面影响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在于主观认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实现中国社会、经济、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部分,加强计划生育系统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是摆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一)搞好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认识要到位。思想认识是做好工作的先导,正确的思想认识是指导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二)搞好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制度要健全。
(三)搞好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要创新。
(四)搞好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队伍要加强。
计划生育系统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任重而道远,面临新的形势,要继续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定信心,明确任务,加强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树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群众的甜蜜的事业。
(一)综合运用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
(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着力解决人口结构性问题。
(三)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充分开发人力资源。
(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
(五)发展公共卫生、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
(一)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工作的领导。
(二)构建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支持系统。
(三)改革和加强人口发展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
(四)建立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体制。
(五)建立人口发展规划监测与评估机制。
从20世纪70年代的“晚、稀、少”,到1984年确立并影响至今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大中城市居民只允许有独生子女、农村独女户可生第二胎——这个决策过程时间非常短。其背景是,中国的经济发展目标已经等不及完全依靠生产力的发展来控制人口。
1850年,马克思在《国际述评》中这样评论中国的人口:在这个国家,缓慢地但不断增长的过剩人口,早已经使它的社会条件成为这个民族的大多数人的沉重枷锁。
这时的中国正走到人口增长的第三个坡顶:总人口约4.5亿,每年新增人数约为45万。
但和新中国建立后的人口增长相比,1850年实在是不足挂齿。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中国经历了两次人口增长高峰,城市的就业和粮食供应都成为问题。“因此出现了人口回流的倒退现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马瀛通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从城市流向农村。”
最早的生育控制是从地方城市开始的。
60年代初,天津,上海,广东等城市地区率先提出了自己的节育措施。
1972年8月21日,卫生部在向国务院写的《计划生育工作调查报告》中,将城市的生育控制经验总结为“晚、稀、少”方针。所谓“晚”,指男女双方在25岁以上结婚;“稀”,指婚后生育间隔长一些;“少”,指一对夫妇只生育两个孩子。
当时中国并没有一套完整的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和网络体系,这个未经大肆宣传的生育准则却显示出了惊人的效力。以总和生育率(即一个妇女一生生育孩子的数量)来衡量,1970年为5.81,到1979年则降为2.75。
生育控制从城市自发开始,或许可以印证人口学家梁中堂的话:计划生育的本质是工业革命以来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给人类提供的一种符合人性的生活方式。
但中国的经济发展目标已经等不及完全依靠生产力的发展来控制人口。1980年中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250美元,而目标是2000年达到1000美元,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指出:“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中国人口控制在12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根据梁中堂对这段历史的研究,生育政策从“晚稀少”转为只生一个,决策时间非常短,但它的影响至今已30多年。
然而,从1981年到1983年,即“一胎化”政策推行最核心的三年,妇女总和生育率比之前、后的年代都要高出许多,1982年甚至达2.79,超过1979年的水平。
虽然一胎化的生育政策在各地推行都遇到很大阻力,但大部分地方政府依然倾向更严格的控制。据梁中堂的回忆,当时26个省、自治区中,同意允许生两胎的只有山西、辽宁、浙江、河南、广西、云南等6个省、自治区;北京、天津、内蒙、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等15个省、市、自治区和全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均赞同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胎,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批准生两胎;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西等5个省市则主张不改变《公开信》的政策口径。
此后,对“有实际困难可批准生两胎”的条件控制上,也是几经进退。1982年规定了农村有十种情况可以生二胎,据测算,根据这一规定生二胎的只占一孩夫妇的5%以下。
争执的一个要点是是否放开农村独女户的二胎生育上。如果放开此条件,可以生育二胎的育龄妇女预计达到50%。争执一直持续到1989年,时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的彭云要求各个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有关生育二胎的具体条例,多数省才将农村独女户可以生育二胎写进条例并执行。
从公开的中央文件来看,1984年4月发布的7号文件是计划生育政策转变的又一个里程碑。文件中第一次明确使用“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表述方式。
“现行生育政策”主要包括三部分:以大中城市为主的“城镇居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第一胎生育一个女孩的农民允许生第二胎;少数民族可以生2~4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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