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_6分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998年3月10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根据这个决定,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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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部门概况

 

1998年3月10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根据这个决定,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 保留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作为国土资源部的部管国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标志
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新组建的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务院机构被分为四类: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国土资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一类中,与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一起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部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所在。这充分突出了国土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

新建立的国土资源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及法规,依法行政。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组织机构,把部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源管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职能调整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 5 号),组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地质矿产部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国家海洋局的海洋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4.原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5.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6.原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测量
(二)划出的职能

1.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 

2.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国家测绘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部不从事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中国自然资源相对短缺,保护自然资源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国土资源部要在保护生态坏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主要职责

 

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农业部负责的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政策;制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法
(三)、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凋查、地藉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部设14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部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协调部内有关立法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调研和起草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政策。 

(三)、规划司 

组织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财务司 

组织拟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对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保护耕地
(五)、耕地保护司 

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六)、地籍管理司 

拟定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七)、土地利用管理司 

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矿产开发管理司 

依法承办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及其转让申请的受理、审查、登记发证、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等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国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管理工作;调处重大探矿权、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九)、矿产资源储量司 

组织拟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统计;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拟订矿产资源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复绿的矿山
(十)、地质环境司 

拟定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十一)、地质勘查司 

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全面掌握全国地质矿产勘查情况,组织编制地质矿产勘查规划、计划;负责审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监督管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

(十二)、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十三)、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编制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政府间和有关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安排外事接待工作和办理出国人员有关手续。 

(十四)、人事教育司 

承办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起草编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教育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主要负责人

 

徐绍史 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
1951年10月生,浙江宁波人,经济学硕士,1969年4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从1969年4月至1971年12月,为吉林省汪清县插队知青,随后在汪清县食品厂、罗子沟公社、县工业局工作。

1977年3月至1980年3月,在长春地质学院水工系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专业学习。

1980年3月起,历任地矿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干部、部领导秘书,部办公厅副主任、主任等职。

1991年12月至1993年10月挂职任广东省地矿局副局长,1992年11月兼任深圳市地质局局长。

1993年10月起,历任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副局长、局长。

2000年12月任国务院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07年4月任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兼任国家土地总督察。

2007年10月当选为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鹿心社 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测绘局局长、党组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鹿心社
1956年11月生,山东省巨野县人,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武汉水利电力学院农田水利工程专业毕业,大学文化。

1982年8月至1986年5月在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工作。

1986年6月至1996年6月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先后任副处长、副司长、司长,其间1987年4月至1988年4月在联邦德国进修。

1995年6月至1996年6月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挂职任副市长。

1996年6月至1998年3月在国家土地管理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

1998年3月至1999年5月在国土资源部任党组成员、耕地保护司司长。

1999年5月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2005年11月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测绘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7年10月当选为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近年工作成效

 

大力支持农业生产力发展。全面部署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启动116个国家级示范区建设,面积886.67万公顷;加大土地开发整理投入力度,国家安排投资项目563个,项目建设696万,计划新增耕地104.4万亩,总投资247.6亿元;出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对建设单位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情况实行全面考核;总结推广表土剥离经验,实施“移土培肥”工程;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测绘
土地管理为经济建设服务。全年批准新增建设用地40.43万公顷,比上年增长15.3%。其中国务院批准用地12.28万公顷级政府批准用地28.15万公顷。国务院批准用地中,单独选址和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占83.7%。

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机制。工业用地纳入招拍挂出让范围。土地出让面积、价款显著增长。全国共出让土地面积23.25万公顷,出让价款7676.8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0.4%和30.5%。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6.65万公顷,出让价款5492.09亿元,分别增长16.3%和30.9%。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引进来”成效明显。2006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更加注重双边合作关系和为企业服务,成为加强国内外矿业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审批权限,外资勘查开采中国矿产资源日趋活跃。西藏谢通门县铜金矿、黑龙江嫩江县争光金锌矿等外商勘查开发项目取得新成果。有效涉外勘查许可证249件,涉外采矿许可证194件。

中国矿业企业“走出去”更加注重实效。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勘查开发利用水平,密切与国际矿业公司合作,促进目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2006年在油气,铝土矿等有色金属,以及贵金属勘查开发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2006年底,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26095件(新立6129件),其中石油天然气1054件。有效采矿许可证117910件(新立16032件),其中石油天然气612件。27个省(区、市)开展了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全国共计出让探矿权2953件,出让价款39.70亿元。30个省(区、市)开展了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全国共计出让采矿权35425件,出让价款106.04亿元。第一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基本完成。

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五周年,长期困扰中国海洋资源合理开发、海洋经济健康发展的无序、无度、无偿行为已得到初步遏制。2006年全国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8759本,确权海域面积22.7万公顷。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成效明显,共成功避让地质灾害478起,安全转移20566人,避免财产损失2.39亿元。由于加大了地质灾害防灾力度,与上年相比,在地质灾害发生数量成数倍增长的情况下,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仅增加了18.4%。 

加强以长江三角洲地区为重点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区域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华北平原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采取封限采地下水等措施,有效防治长江三角洲地区地面沉降。 

积极推进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期完成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项目的水下工程,满足了三峡工程156米蓄水要求;湖北省63个应急治理项目有27个项目已完工,重庆市173个应急治理项目有109个项目已完工;95个应急专业监测项目通过初步验收;湖北、重庆1837个群测群防点已全部建成,并开展监测;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取得阶段成果,高切坡防护工程全面实施。 

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培训。在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18个省(区、市)3万多个乡村,开展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共进行2万场培训,受训人员近300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为地震灾区服务
继续开展主要城市和平原区地下水监测。据对163个城市地下水水位监测资料分析,与2005年相比,监测区地下水水位总体保持稳定态势,深层地下水水位较浅层变化明显,水位变化明显区主要集中在地下水开采程度较高的华北、华东、西北等地区。 

在开展浅层地下水水位监测的126个城市中,与上年相比,水位总体呈上升趋势的城市有8个,水位保持基本稳定的城市有95个,水位呈下降趋势的城市有23个。在开展深层地下水水位监测的78个城市中,水位总体呈上升趋势的城市有10个,保持基本稳定的有44个,水位总体呈下降趋势的城市有24个。 

据对163个城市的地下水水质监测资料分析,监测区主要监测点的地下水水质以良好-较差为主,深层地下水水质优于浅层地下水,开采程度低的地区地下水水质优于开采程度高的地区。 

在开展浅层地下水水质监测的125个城市中,地下水水质呈恶化趋势的城市有21个,水质基本稳定的城市95个,水质好转的城市9个。在开展深层地下水水质监测的75个城市中,地下水水质呈恶化趋势的城市12个,水质基本稳定的城市58个,水质呈好转趋势的城市5个。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力度加大。完成全国31个省(区、市)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基本摸清中国矿山环境的现状,查明了主要矿山环境问题及其危害。中央财政投入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资金达10.6亿元,比上年增长40%,共安排项目341个,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10多家中央企业的各类矿山。地方配套投入资金19.0 亿元。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国共恢复治理矿山环境面积44841公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http://www.mlr.gov.cn/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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