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_6分词条

(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并于同日起施行。截止2009年的刑法是于1979年7月1日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修订后于1998年月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曾经进行过一次补充修改,此次修正案是对修订后的刑法的第二次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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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主法简介

       
(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修改背景

       
(图)打击腐败打击腐败

修正案的议案是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出的。此前在第十次常委会上,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在常委会初步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考虑到刑法的统一和执行的方便,不宜再单独搞两个决定,认为采取修改刑法的方式比较合适。同时,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对刑法中有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方面的犯罪也需要扩大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三项内容合并规定为修正案。除以往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法律这是第一件,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为中国立法活动又创设了一个新的形式,表明了中国的立法活动在不断地走向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修改内容

       
(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修正案对刑法的补充和修改共涉及8个条文,其中新增的内容涉及2条,修改的条文有6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增加了隐匿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犯罪,作为刑法第162条之一。除此之外,在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中提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严重破坏会计秩序的行为也应当规定为犯罪行为,法律委员会认为,现行刑法中对于做假帐构成犯罪的行为巳作出多条规定,已经可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做假帐的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在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一步对刑法作出补充规定。

2.增加了有关期货犯罪的规定。一是,将刑法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5条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修改为适用于证券、期货交易的犯罪的规定。二是,将刑法第174条、第185条中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明确规定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3.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增加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4.修改了刑法第168条,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历史沿革

       
(图)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条款进行了修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对涉及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条款进行了修改。(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补充修改部分条款,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条款进行修改。(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对涉及信用卡诈骗,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对涉及安全生产、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对涉及走私珍稀植物,证券、期货交易,偷税漏税,勒索绑架,传销,窃取他人信息,组织未成年人犯罪,计算机犯罪,非法使用军牌,国家工作人员收入来源不明等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参考资料

       
[1]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8/25/content_9706778.htm

[2] 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3/21609/2006/6/zh206317143191660028330-0.htm

[3] 新浪新闻 http://news.sina.com.cn/c/2009-03-02/030815239471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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