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尼布楚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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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尼布楚条约 简介

       
中俄尼布楚条约 《中俄尼布楚条约》签定于1689年9月7日。

《尼布楚条约》的正式文本是拉丁文本,在会议上经过宣读核对,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互换文本,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中俄尼布楚条约 《尼布楚条约》拉丁文之汉译本:

       
中国大皇帝钦差分界大臣领侍卫内大臣议政大臣索额图,内大臣一等公都统舅舅佟国纲,都统朗谈,都统班达尔善,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萨布素,护军统领玛喇,理藩院侍郎温达;俄罗斯国统治大俄、小俄、白俄暨东、西、北各方疆土世袭独裁天佑君主约翰·阿列克歇耶维赤及彼得·阿列克歇耶维赤钦差勃良斯克总督御前大臣费岳多·鄂斯塔斐耶维赤·乌拉索夫,总主教谢门·克尔尼次克于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两国使臣会于尼布楚城附近,为约束两国猎者越境纵猎、互杀、劫夺,滋生事端,并明定中俄两国边界,以期永久和好起见,特协定条款如左:

一、以流入黑龙江之绰尔河,即鞑靼语所称乌伦穆河附近之格尔必齐河为两国之界。格尔必齐河发源处为石大兴安岭,此岭直达于海,亦为两国之界;凡岭南一带土地及流入黑龙江大小诸川,应归中国管辖;其岭北一带土地及川流,应归俄国管辖。惟界于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诸川流及土地应如何分划,今尚未决,此事须待两国使臣各归本国,详细查明之后,或遣专使,或用文牍,始能定之。又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纳河亦为两国之界:河以南诸地尽属中国,河以北诸地尽属俄国。凡在额尔古纳河南岸之黑里勒克河口诸房舍,应悉迁移于北岸。

二、俄人在雅克萨所建城障,应即尽行除毁。俄民之居此者,应悉带其物用,尽数迁入俄境。两国猎户人等,不论因何事故,不得擅越已定边界。若有一、二下贱之人,或因捕猎,或因盗窃,擅自越界者,立即械系,遣送各该国境内官司吏,审知案情,当即依法处罚。若十数人越境相聚,或持械捕猎,或杀人劫略,并须报闻两国皇帝,依罪处以死刑。既不以少数人民犯禁而备战,更不以是而至流血。

三、此约订定以前所有一切事情,永作罢论。自两国永好已定之日起,嗣后有逃亡者,各不收纳,并应械系遣还。

四、现在俄民之在中国或华民之在俄国者,悉听如旧。

五、自和约已定之日起,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俱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

六、和好已定,两国永敦睦谊,自来边境一切争执永予废除,倘各严守约章,争端无自而起。

两国钦使各将缮定约文签押盖章,并各存正副二本。

此约将以华、俄、拉丁诸文刊之于石,而置于两国边界,以作永久界碑。

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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