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_6分词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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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 简介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中所讲到的自然人是指中国公民,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人必须是以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2)由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叫做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3)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对于出资数未作限制,只是规定要由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但不能用个人劳务作价出资,也不能用个人信誉或者名誉作价出资。采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作价时要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也要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要在设立或变更登记说明书上予以注明。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合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包括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合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 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配套调整中国市场主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法律地位、基本经营准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是中国企业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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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按照这一限定,本法主要规范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不包括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根据限定的条件,纳入本法调整范围的除目前部分独资的私营企业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中部分一人投资、有固定经营场所且长年经营的个体经营单位。

独资企业法规定,具备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就可以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拥有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投资人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担任企业的经理(厂长),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聘请经理(厂长)代表企业对外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投资人委托他人担任经理(厂长),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被委托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在投资人授权范围内负责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的经理(厂长)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企业财产,擅自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本法还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强制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于违反规定进行摊派行为拒绝权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 意义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实施。有媒体报道:一个人,一元钱,自己的家,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自己当老板,果真有这种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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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与公司法相比,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的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即是传统意义上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以它不是公司,公司是公司法调整的对象。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没有限制。这大概是“一元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的当然依据吧?诚然,既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抽象地说,一元钱、一分钱也可以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事。试想,谁愿意与一个注册资本只有一元钱的企业做生意呢!债权债务怎么解决?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则以企业资产清偿;资不抵债时,以个人家庭财产清偿。这就意味着可能有人为此“家破人亡”。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之于中国的社会意义,绝不仅仅是多几个企业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又多了一部市场主体法的问题。

首先,它的实施进一步完备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

其次,扩大内需、鼓励民间投资。中国已经从传统的卖方经济转为买方经济。虽然近几年实行了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扩大出口退税力度、住房货币化、高教扩招等一系列积极的货币、财税和社会改革政策,但居民储蓄仍居高不下。如何调动民间投资,成为中国上下关心的大事。《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实施,为民间资金的利用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把闲散的民间资金和居民储蓄存款引导到投资领域,以投资拉动需求。

再次,放宽市场准入,弘扬创业精神。传统的工商登记原则是“严进宽出”,注册一个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至少需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1000万元,进入市场的门槛高高垒起。其弊端在于:第一,不符合投资资本的逻辑。资本为什么要进入市场?是为了把货币变为资本,且达到增值的目的。如果你已经有了许多的财富,你还有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吗?第二,不符合知识经济的特性。如果说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土地,工业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资本,那么知识经济的经济基础就是知识。知识分子除了知识(科技成果),一无所有。按照传统的市场准入原则,这种人是很难进入市场的。如此,在中国,怎么发展知识经济。据报道,美国个人独资企业占全美企业总量的70%,这大概是美国人富于创业精神的法理显现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弘扬的就是个人的创业精神。抽象地说,只要你有创业的激情与愿望,有知识与技能,你就可以开办企业。没有钱?没关系,到市场赚钱去!

第四,重新阐释侵犯私有财产的法律责任。中国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侵占国有企业财产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侵占私营企业财产则只作为一般民事责任论处。个人独资企业法把对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到法律法规的高度,这就有必要重新阐释侵犯私有财产的法律责任。这是一次“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理念和社会观念的更新。

此外,要彻底贯彻落实《个人独资企业法》,尚需解决两件相关事宜。第一,原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不要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怎么改,自愿还是强制?这是工商部门需要考虑的事情。第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这是财税部门需要考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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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 参考资料

       

(1)http://www.lawtime.cn/zhishi/grdzqyf/zongze/20070412/52559.html
(2)http://www.chinese163.com/lunwen/2004/5-18/95550.html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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