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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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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共识 即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政府同时宣布,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该共识有两点核心内容:一是双方在东海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二是双方在东海北部海域迈出共同开发的第一步。这项共识是双方经过3年多时间艰苦磋商达成的,体现了双方的冷静、务实和智慧,从中可以看到双方决心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强烈意愿。

编辑摘要

目录

1 简介
2 签订背景
3 重要内容
4 必要前提
5 推进步骤

东海共识 - 简介

东海海域东海海域

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政府就共同开发东海达成原则共识。围绕东海油气田的开发问题,中日两国在进行了历时4年的多轮谈判之后,终于在两国构筑新型外交关系的意愿下,达成了“东海共识”。6月18日,两国外交部门发布了“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和“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两国达成的“东海共识”,一方面,同意在实现有关海域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在东海选定适当的区域迈出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另一方面,关于此前一直争论未休的春晓油气田问题,双方一致确认,日本企业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有关合作。“东海共识”既涉及国际法,也涉及国内法,既有法律意义,也有现实意义。

最近,中国外交部2010年9月10日就日方渔政执法船撞击中国渔船及拘留船长,正式向日本表示强烈不满和提出严重抗议。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记者招待会上宣布了中国重大决定,中国政府决定无限期推迟原定于9月中旬举行的第二次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东海共识[1])政府间谈判。这一强硬态度揭示:在邓公时代达成的中日“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东海问题原则共识,将因为日本单方面撕毁而高终,中国正式宣布对钓鱼岛拥有主权,而接下来的相应措施也即将实施。   

众所周知,中国和日本都对“钓鱼岛”提出拥有主权,双方均有充足理由,但在九十年代,中日搞了个所谓东海问题原则共识,这个共识就是中国和日本都能接受的一种东海海域分配方案,方案具体内容且不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既在中日东海问题的纠纷上中国已无奈退了大步,否则日本不会同意也不会有共识。   

但日本方面背信弃义,对“钓鱼岛”实施蚕食战略,一步一步对“钓鱼岛”侵吞,到今天已实际上控制了“钓鱼岛”,甚至对“钓鱼岛”实施了所谓的执法。今此日本“执法船”撞击中国渔船及拘留船长,就是日本变本加厉表现的最好写实。 

东海共识 - 签订背景

东海海域东海海域

东海,历来属于中国领海。中国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利。以前,中国海洋部门在东海进行了,多次海底勘探。积攒了大量数据。当时,日本政府并为对此表示怀疑。和质问。其后,日本在美国“所谓全球军事扩张”指引下,在加之其内部右翼势力不断攀升。悍然,撕毁原先两国关于东海和平利用的若干协议。公然自称东海石油归其所有,这引起中国极大不满,给本来已经十分紧张的中日关系,雪上加霜。 

中国宣布开发东海石油,并且邀请英国共同参与。这使得日本更加疯狂。他们马上开始动作,把前期在钓鱼岛那一套,从新拿出来。先排所谓科学考察船。随后,就是2艘导弹快艇编队。自称:内海巡防。在日本看来,此时中国没有能力控制整个东海。他们在辽东地区部署的战斗机群主要以歼8-2为基础。这是根本不能同与F15,16为主导得日本空军对抗的。再有,当时台海局势恶化。 

谈判气候看似转暖。日本前首相小泉纯一郎于2005年10月17日第五次参拜靖国神社之后,除了中韩两国的强烈抗议,欧美政要和媒体也加入到了对日本外交政策的批评阵营中来。美国总统布什在去年11月访华前夕明确表示:我对靖国神社抱有负面感情。不仅国际舆论对日不利,日本国内对小泉固执的参拜态度亦有了很大的转变。去年小泉参拜之后,日本六大报系中,惟有《产经新闻》予以支持,其余五家 集体反对,其中就有一向被认作“保守派”代表的《读卖新闻》。这份相当有影响力的报纸在社论中说,修补与中国的关系为当务之急。

关于东海划界,日方一直坚持“中间线原则”,中方则坚持“大陆日本争夺东海油气田架自然延伸原则”。中国驻日大使王毅曾表示,日方以钓鱼岛的几个小岛为起点欲与中方的大陆为终点“平分”东海,显然没有道理。“同时,双方都声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冯昭奎说,“争议难以解决,双方又都面临着能源短缺的难题,除了邓小平当年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还能有什么更好的办法”?于是,在2004年10月第一轮东海磋商双方同意继续对话解决纠纷后,2005年5月的第二轮东海磋商又明确了双方以平等协商解决纠纷的机制。2005年10月1日,面对己方在开发上后发的劣势,日本政府终于务实地接受了“共同开发”的原则。尽管其共同开发的方案仍以“中间线”为基准划分争议海域,但总算表明双方进入了实质性的谈判阶段。本轮中方提出扩大“共同开发”的范围,将谈判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中日东海问题的焦点,是双方如何划分东海大陆架界限。两国法律立场截然不同:中国坚持划界应适用以自然延伸为主要内涵的公平原则,日本则主张以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划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严重困扰中日关系,双方法律立场的对立是其死结,在可预见的将来很难解开。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日始终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在法律上继续争吵下去,其结果很可能是两国关系不断受损,甚至在海上擦枪走火,因管辖权争议而冲突;要么从中日关系大局出发,另辟蹊径。

中日此次达成的原则共识,显然属于后一种选择。原则共识强调“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合作”,实际上是将争议搁置起来,因此,它并非旨在立即解决两国之间的划界问题,而是朝着解决该问题的方向迈出一步,是为最终解决该问题做出的一项临时安排,以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明确双方的意图,有助于准确理解原则共识的内容。

从国际法思考中日东海问题,不能拘泥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国际法是由许多的原则、规则构成的,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国际合作的原则,都可以说适用于东海问题。更重要的,国际法是有一定目的的,它要为一定的目的服务。像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都可谓国际法的目的,它们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之所在,国际法要为这些共同利益服务。

如果我们放眼更大范围的国际法,放眼国际法的目的,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原则共识体现了国际法的真谛。[1]

东海共识 - 重要内容

巡逻保卫在中国春晓油田边上的中国海监船巡逻保卫在中国春晓油田边上的中国海监船

原则共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东海确定了一个区块,由双方联合勘探,共同开发。这样一个共同开发的安排,应该说于中方以及日方的利益均无损害,两个理由:第一,该安排并不涉及双方对东海大陆架的主权权利要求。所谓东海共同开发,是搁置主权权利要求的共同开发,因此,谈不上谁在主权权利上的让步。第二,东海共同开发,无论双方今后如何细化,恐怕都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既然此等开发不涉及到双方主权权利,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也就谈不上谁吃亏谁占便宜的问题,因为它符合一般法律原则。

原则共识的另一项内容,是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参加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这项内容应该说不仅无损中方利益,而且对中方有利,因为它隐含的意思是日本默认中方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日本法人按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开发,排除情感上的因素,只能被认为是中国吸引外资的一部分,它和无数外资包括许多日资进入中国并无二异。

即:
一是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谊之海。   

二是要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在东海选择一个区块进行共同开发。   

三是日本企业按照中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 

东海共识 - 必要前提

一是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日之间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   

二是日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合作开发在国际上比比皆是。外国企业在中国沿海,中国企业在外国都有这种形式的合作开发。

东海共识 - 推进步骤

中日共同开发区块示意图中日共同开发区块示意图

(一)7坐标点围成共同开发区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东海共识 - 达成共识

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确定共同开发区块。外交部 发言人姜瑜2008年6月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东海共识 - 日媒评论

中日东海问题记者招待会中日东海问题记者招待会

中日在东海问题上达成的共识遭到19日日本各大媒体的批评。这项被西方媒体形容为“里程碑式”的重大突破却在日本引起众多不满,甚至还被日本右翼政客中川昭一形容为“像明治时代日本对外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自民党内出现对立 
日本《经济新闻》19日报道没有太多强调这次谈判的成果,而是单刀直入地在标题中点明:“日中就油气田达成的谅解在自民党内引起对立。”报道说,支持派代表加藤弘一认为:“这不是意识形态问题,也不是本质的领土问题。这一问题朝着好的方向通过合理的外交方式在得到解决。”而反对派代表中川昭一议员则公开批评政府,“本来就是日本的东西却还让我们去投资。这根本就不是什么互惠,如此做法怎么能够保护日本的国家利益!”日本《产经新闻》也援引中川的话称:“从本质上看什么进展也没有。日本企业将按照中国的法律向中国企业出资,这像明治时代日本对外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日本《经济新闻》还发表专题评论称,日本接受了对春晓油气田出资比例不超过50%的条件,而且中国还称春晓油气田在中国的主权范围内,与共同开发无关。日本在这一点妥协了。此外,还有一些油田没有谈出具体的解决方式。中国不承认东海“中间线”的立场也没有改变,问题的根本即领土领海问题与两国在“中间线”问题上的对立也没消除。由此看来,这次“共识”不过是把难题搁置起来,“熄灭了一个小小的火种而已”。 

引起很大不满 
《朝日新闻》19日评论认为,这次“共识”是一次现实的妥协。文章强调双方没有涉及“中间线”问题,所以双方的主张还是两条平行线,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朝日新闻》还在另外两个版面刊登了关于“东海共识”的专题,其中一个专题中开篇就表示,这种搁置主权的“共识”在日本国内引起了很大不满。文章还指责“共识”文件关于春晓油气田没有“共同开发”的字眼,日本企业以法人的方式去投资,实际上等于承认中国的所有权。 

日本石油业界有人批评称,即使是中国承认了日本的投资权,但日本没有任何从海上向日本国内输送产品的管道,所以最终还是不得不把挖掘的能源卖给中国。这样的话,价格也只能任凭中国决定了。还有日本石油企业家表示,中国已经把春晓油气田开发得差不多了,这时候让日本去投资似乎有点不可思议,哪有白吃的午餐。所以,日本要想通过投资获益,中国必将提出相当的条件,要让日本付出较高的代价。《朝日新闻》分析说,根据今后双方进行的具体交涉,两国国内都出现反对声音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所以对东海问题尚不能掉以轻心。 

媒体要政府“反省” 
《读卖新闻》也通过专题评论要求日本政府“反省”。评论说油气田的开发自2004年就已经出现问题。日本外务省、防卫省、经济产业省在很早以前就知道中国要在这个海域进行开发,可是却听之任之,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评论要求日本政府要“反省”这种顺其自然、教条死板的行政。东海油田对于中国来说不仅具有确保能源的意义,还与中国的海军军事战略有紧密联系。为此,作为海洋国家的日本不加紧进一步强化保卫国家主权和权益的体制是不行的。《产经新闻》也表示,这次的“共识”仅达成了两个地方的共同开发。日本不能感到安心,有必要建立新的对策体制。 

在雅虎等网站上,不少日本网民也表示不满。有网民写道,如果搁置“中间线”问题进行协商的话,那就是一场最坏的交易。对于日本来说,通过投资获得利益似乎是不可能的。还有网民写道,“日本无论如何也要争取让中国承认一点日本的主张,难道就是让中国随便欺负个够吗?”有网民抗议说,“不要再签订什么对日本不利的共识了,日本国民不希望这样。”这是最近一段时间日本网民对中国最激烈的一次攻击。[2]

东海共识 - 中方反应

中国东海舰队主力舰巡航春晓油田中国东海舰队主力舰巡航春晓油田

中日两国围绕东海主权纷争所展开的多轮谈判和博弈,终于在双方共同致力于构筑新型中日关系的善意下,达成了“东海共识”。

就国内民众而言,要准确理解“东海共识”于推进“新型中日关系”的重大战略价值——避免为非理性的“出卖国家主权”的错误言论所激怒和左右,甚至做出不理智的举动来——首先须梳理中日东海主权之争的历史渊源。

东海主权之争性质上等同于世界范围内濒海国家之间普遍存在的海洋权益纷争。“权”指国家主权,“益”指海洋主权所带来的收益。自1968年联合国能源署公布了东海海域蕴藏惊人油气储量后,东海主权纷争日益凸显,而中日两国依赖外部输入的巨大油气需求,更加剧了这一纷争,以至于严重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为此,中日双方高层都意识到,若任由矛盾继续积累和发展,双方有可能酿出“肢体冲突”,真要那样,中日关系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历史性的大倒退,这是双方有长远战略眼光的政治家及两国的理性民众所不愿意面对的。

围绕东海主权,中方一贯的主张是:东海“国界”的分割线须以冲绳海沟为界。如此分割的理由是,东海海盆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作此分割在国际海权争议中有“案例”可鉴(察)。日方的理由,则坚持以东海中间线为界,并同样举出了可鉴的“国际案例”。鉴于东海主权涉及双方各自的国家主权,谁都不愿单方面让步,争执由此形成,矛盾日益积累并发展,成为威胁中日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一枚“定时炸弹”。

为“拆除炸弹”,2004年至2007年期间,中日就东海主权纷争展开11轮磋商。2007年底福田首相来华访问,与温家宝总理就东海主权纷争达成四点共识,双方决心共同促进东海问题早日解决。今年5月,胡主席踏上“暖春之旅”,两国化解东海问题取得重要进展……今日“东海共识”之达成,印证双方的“拆弹”努力已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这是值得双方为之庆幸的好事。

所谓“东海共识”,其核心要旨就是双方搁置主权争议,先合作开发东海油气资源。具体点说,就是在双方找到都能接受的东海划界方案前(这个过程也可能很漫长),先划定约2600平方公里(三分之一个上海的面积)东海争议区块,共同投资、勘探和采集油气,实现资源共享。也就是说,这仅仅是一项经济合作(共同投资),并不损害中国对东海主权的诉求。

搁置争议、合作开发而资源共享的主张,主要源自中国。此前针对中越北部湾海权争议及中国与东盟内6个成员国的南海主权争议,中方就提倡并积极推进这一原则。由此,人们可以看到,倘若东海、南海、北部湾三地的中外海权纷争均能采取“先合作开发”的模式作为最终实现或分割海权的过渡办法,中国在东、南两个向度上的外交空间将进一步变得开阔起来。以大国地缘政治之眼光,以中国亚太战略之需要,以中国和平发展之长远,中国政府为达成“东海共识”所做的不懈努力,其战略价值非同小可。

应当承认,中国和平发展面临极为复杂的国际时局,审时度势、化解矛盾、消弭掣肘、营造发展空间及时间为我所用,是对新世纪中国外交的重大挑战。常言说得好,多一个朋友就多一条“路”——就当下及今后一个时期而言,中国外交须继续围绕中美、中欧、中日、中俄关系作为战略重心,若中日关系改善能获取新的大突破,将大大增加中国处理与“美、俄、欧”关系的“腾挪”空间。与此同时,中国亦将在处置台海问题、中国与东盟关系、中国与“朝、韩”关系时大受其益。“办洋务”于大国,犹如下围棋,关键性的点位上布子得当满盘皆活……

从“破冰之旅”、“融冰之旅”、“暖冰之旅”再到“东海共识”,经历艰难曲折之后的中日关系新局来之不易。珍惜这个新局,为新局结出“新果”,做好每个公民该做的事,事关我们的态度理性、价值判断理性和立场理性,需要我们每个人的理性思考和审视。[3]

东海共识 - 现实意义

中日东海争议地区形势图中日东海争议地区形势图

“东海共识”体现中日双方的政治意愿 
共同开发在本质上是极具政治色彩的临时性安排。有关国家的政治意愿,对共同开发的有效开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是达成共同开发协议的关键因素。 “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是两国政府达成的政治磋商文件,表明两国愿意搁置海洋划界的争议,先就东海油气资源的开发进行合作的政治意愿。  这是一种政治意向,是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开发的先决条件。  在此基础上,双方通过谈判协商,就共同开发的具体事项缔结条约或国际协定,赋予其法律效力,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开发。 “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通过7点坐标,划出了约2600平方公里的共同开发区块。共同开发的具体事宜,包括上述区块内具体开发位置的选择和确定、合作的模式、开发的形式、作业者的确定、费用的分担和收益的分享、管理机构的设立等内容,还需双方协商确定,并由双边协议加以规定,才能实现法律上的共同开发。 

 “东海共识”不影响各自的划界立场  
 中日两国划界主张的巨大差异,使东海划界问题久拖不决。日方一直主张以“中间线”进行海域划界,并单方面提出了一条所谓的“中间线”。 

中方则认为,双方应当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公平原则进行海域划界。其中,大陆架划界应适用自然延伸原则,而中国陆地领土在东海的自然延伸可及冲绳海槽最大水深线。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方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中日之间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的问题。 双方此次在“东海共识”中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  

“东海共识”不损害中方对东海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影响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中方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实现东海大陆架的公平划界,过去没有承认、今后也不会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  双方就共同开发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不涉及各自既往的权利主张,也不影响未来的海洋划界。 东海的最终划界问题,将由中日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日企参与“春晓”不是共同开发 
春晓是中国大陆架上的油气田,位于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以西,与双方的海域划界争议无关。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的有关规定,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完全属于中国。中国的海洋石油企业开发春晓油气田,是中方对没有争议的中国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是《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权利。 “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表示,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这里所说的中国法律,指的是1982年颁布、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该条例第1条规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条件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第2条规定,“中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条例》要求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参与实施石油作业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依据上述中国法律进行的中外合作,是中国企业依法吸纳外资的合作。这种合作开发不是共同开发,其法律性质与共同开发完全不同。 

日方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共同开发,而是基于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依照中国法律作出的商业运作,与“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没有关系。 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这一共识,充分体现了中国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和日方对此一客观事实的承认。 日本企业通过签订商业合同的方式,投资入股,获得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的资格,是中国企业依法吸收外资的一种合作方式,与其他吸引外资的中外合作无异。此前,包括美国尤尼科公司在内的外国石油公司,依照中国法律,与中国的海洋石油企业进行过此类合作。此次日本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其性质与上述中外合作并无不同。 

中日两国都已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关于共同开发的原则性规定,中日两国在“东海共识”的基础上作出共同开发的临时性安排,是对《公约》义务的积极履行。 “东海共识”不但是中日在东海问题上的一个突破,也为在东亚海域通过合作解决海上问题树立了一个范例。有理由期望,在“东海共识”基础上,中日两国能够迈出共同开发的实质步伐,使东海真正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东海共识 - 最新动态

东海共识东海共识

中国宣布将无限斯推迟第二次东海共识政府间谈判

东海共识,即中国和日本都能接受的一种东海海域分配方案,方案具体内容且不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既在中日东海问题的纠纷上中国已无奈退了大步,否则日本不会同意也不会有共识。

10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宣布,中国政府决定无限期推迟原定于9月中旬举行的第二次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东海共识)政府间谈判。这一强硬态度揭示:在邓公时代达成的中日“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东海问题原则共识,将因为日本单方面撕毁而高终,中国正式宣布对钓鱼岛拥有主权,而接下来的相应措施也即将实施。

但日本方面背信弃义,对“钓鱼岛”实施蚕食战略,一步一步对“钓鱼岛”侵吞,到今天已实际上控制了“钓鱼岛”,甚至对“钓鱼岛”实施了所谓的执法。今此日本“执法船”撞击中国渔船及拘留船长,就是日本变本加厉表现的最好写实。

日本之所以这么大胆是有多种原因下造就的,近来中国周边争议不断,中美黄海军演问题纠缠不清,美国公然宣称“介入”南海问题,日本觉得时机来了,作为策应,在“钓鱼岛”敲打一下中国,而所表现出的举动狂妄的令人费解,不仅肆意撞击渔船还要扣我公民,要其认罪并处罚金,甚至威胁判刑三年,并对中国大使表示抗议等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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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
[1]^环球网 北大教授:准确理解中日东海共识 2008-06-30
[2]^腾讯 日媒评东海共识:就像日本签订不平等条约 2008年06月20日
[3]^和讯 “东海共识”是大国战略而非让步 2008年06月20日
[4]^高端财经 中国宣布将无限斯推迟第二次东海共识政府间谈判 201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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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份待协作词条 王小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