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采访证
在工作前各部门核实确认其合法身份后,要以礼相待,实事求是介绍情况,为其开展采访提供便利条件。并用对于市委、市政府举办的预先确定可以公开报道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驻莞媒体与市直媒体享有同等新闻报道机会。和各级各部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的办公电话、传真号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方便媒体记者采访。
文件中明确表示,在记者工作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新闻媒体的正常采访活动,切实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如“各地有突发事件发生时,当地宣传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尽量避免与媒体记者发生争执和冲突。”一旦发生侵害记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地方政府要立即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并迅速妥善处理。处理不当以致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坚决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但在采访前,记者要主动出示采访证件或有关证明,并不得以采访为名进行敲诈、勒索、恐吓、诈骗等。对于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在突发事件现场不遵守采访秩序、擅闯警戒线的记者,特别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媒体从业人员:
记者的合法采访报道权本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通知本身不必过于着眼记者如何采访之类的规范化,看似规范,其中也有管控色彩。另外,在规范方面鲜有针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条款,一旦职能部门拒绝记者合法采访要求如何处理,通知并无作出规范,比如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呢?
凡此种种,应当更多站在如何保障媒体合法立场去思考,而不是站在如何控制媒体报道管理立场去思考。
市民:希望能真正帮到记者
一位常平地产从业者从内心表示佩服记者,对于重大新闻中事件,完全不顾个人安危,亲赴一线。希望政府的措施真正可以帮到正常合法采访的记者们,保证市民的知情权,同时防止他们遭受不法侵害。
专家:有些细节要重新考虑
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董天策认为,对于其中规定的会议、活动主办方享有“刊播前审稿权”,与当前形势要求的信息公开和民主法制化进程还有一定距离。“应当信任媒体能够把握会议和活动的精神实质,不应当审查稿件”,且对于“报道严重失实”的可以收回采访证的规定,应该给予媒体更正的机会,也可以开发布会予以澄清。另外,失实不失实不应该由当地管理部门说了算,而应该由司法部门来判断,这是比较传统的控制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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