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bùkěyídòngwénwù
【释义】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是针对可移动文物而言。
由于各地政府认定的标准不同,目前不可移动文物大约可以分为:
城郭
关塞
考古
公共建筑
艺文空间
产业建筑
衙署
书院
宅第
园林
寺庙
教堂
牌坊
碑碣
陵墓
桥梁
其他
2011年12月29日,国家文物局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普查数据显示,内地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总量766722处。
普查显示,中国文物保护工作不容乐观。普查成果显示,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17.7%保存状况较差,保存状况差的占8.43%。 [1]
大陆
根据200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该法还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内容。
台湾
根据台湾《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分为三种,分别为国家不可移动文物(一级不可移动文物)、直辖市不可移动文物(二级不可移动文物)及县市级不可移动文物(三级不可移动文物),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级、二级、三级区分,之后指定者则以主管机关划分。
不可移动文物分级的意义,取决于其所代表的历史影响力,并且可以随时代意义而调整其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分类由各级政府审查、指定、公告,之后再报内政部备查。由于保存文化资产的风气愈来愈盛,所以许多市定不可移动文物根据文化上的意义,已有历史不到50年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现,不可移动文物已经不再等于百年老屋。
至2003年底台湾的不可移动文物共有556处,分别为:
一级不可移动文物 25
国定不可移动文物 12
二级不可移动文物 50
直辖市定不可移动文物 60
三级不可移动文物 222
县、市定不可移动文物 187
总计 556
香港
在香港,不可移动文物则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辖下的古物不可移动文物办事处负责认定、管理,目前已经认定了101件法定不可移动文物,同时也规画了三条文物径,分别是中西区文物径、屏山文物径及龙跃头文物径。
200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