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支柱委员会
三大支柱委员会
这是一个由国际奥委会、各国(地区)奥委会和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邀请有关各方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是分别介绍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简称 IOC)是一八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由顾拜旦男爵所创立的,是现存
历史最悠久也最有影响力的著名国际组织之一。国际奥委会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国际奥委会是一个非政府性、非盈利性和永久性的国 际体育组织。它是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和决定有关奥林匹克 运动问题的最高权力机关。 国际奥委会与其成员国或地区,以及国际单项体育组 织相互承认。国际奥委会宗旨是:鼓励组织和发展体育运动和体育 竞赛;在奥林匹克思想指导下,鼓舞和领导体育运动,从 而促进和加强各国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保证按期举办奥运 会。
国际奥委会对每4年举办一次的奥运会拥有一切权力。国际奥委会是依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的。 宪章包括73项规则及其实施细目。国际奥委会是奥运会 及其五环会徽的专管机构。 国际奥委会全体会议的任务之一,是选定每届奥运会 的主办城市。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主席不参加申办奥 运会的投票。
由奥委会全体会议选出国际奥委会主席,任期8年。 主席任期的延长期限只有4年。全体会议还要选出任期4 年的4名副主席和6名委员,由他们与主席一起组成执行 委员会。
法语和英语是国际奥委会的两种官方工作语言,它还 有另外四种工作语言:德语、西班牙语、俄语和阿拉伯语。
国际奥委会委员是由奥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委 员数目并不是固定的。
国际奥委会全体会议的职能就像议会一样,它每年举 行一次会议。国际奥委会委员是国际奥委会驻在委员所在 国的使节,而不是委员所在国驻国际奥委会的代表。一个 国家只能出一名奥委会委员,对于那些已组织过一次以上 奥运会(冬季奥运会或夏委奥运会)的国家则不在此列, 这样的国家可以出两名委员。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开4次执委会议。
1993年奥委会共有委员91人,按洲际分布是: 欧洲38人,非洲16人、拉丁美洲16人、亚洲14人、 大洋洲4人、北美洲3人。
国际奥委会目前由一百多位委员组成,其中除国际奥委会主席按章程任命之十位国际单项总会会长担任委员外,其余委员是由国际奥委会严格筛选并经委员大会全数通过后,派驻各国,担任体育大使工作,负责执行国际奥委会在各国家及地区的权利及义务,并担任国家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间之桥梁与监督之任务,任期至八十岁。
国际奥委会前任主席萨马兰奇自一九八○年起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迄今,被公认是国际最有影响力及权力的世界级体育领袖之一。国际奥委会现任主席为比利时人雅克·罗格。
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建立起来,并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的负责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展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
国家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功能单位。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组织的各种奥林匹克活动,最终都要由国家奥委会来承担、执行和完成。国家奥委会担负着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各自国家或地区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重大任务, 其具体职能是: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地得到遵守;促进运动技术水平以及群众体育的发展;培训体育管理人员,保证这些培训有助于传播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维护体育道德;选定适于举办奥运会的城市,组织和领导各自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和国际奥委会赞助的地区、洲或世界性的综合运动会。
到2006年初,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已达202个,遍及全世界,它们在奥林匹克运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与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NOCs)是奥林匹克组织体系的三大支柱,也是奥林匹克组织的基本成员。它们以《奥林匹克宪章》为指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了既独立又统一的组织结构关系。在这种关系结构中,国际奥委会是指挥首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进行技术辅助,国家奥委会是开展各种活动的基本单位,三者缺一不可。它们团结合作形成了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合作关系。 这种合作关系的特点是,在权力高度集中于国际奥委会的前提下,各司其职,协商互惠。奥林匹克运动就是在这三大支柱的协调合作中正常运行的。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是世界范围内管辖一项和几项运动项目并接纳若干管辖这些项目的国家级团体的国际性的、非官方的组织。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定义可知,它的职权是在世界范围内,这是判断某个体育联合会是否是国际单项体育
联合会的一条基本原则。在实践中体育本身的概念是不容易被限定的,因此,许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仅管理一项体育运动(例如国际篮联、国际足联、国际拳联等),而有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则管理几项运动项目,例如创立于1908年的国际游泳联合会,它不仅管理游泳,还管理规则完全不同的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根据宪章精神,它也是一个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根据定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是一个“国际性的、非官方的组织”。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就国际组织的根本性质来说,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国家参加的国际性官方组织,另一类是个人或各国社会团体建立的国际性非官方组织。二者的根本不同点在于:国际性的官方组织(如联合国)是建立在国家之间订立的并被这些国家自己认可的条约基础上的,各国派往这些组织中的官方代表与政府保持永久的联系,是政府的代言人。而国际性非官方组织(如:国际红十字会,国际新闻工作者协会)却与前者有不同的起因和性质。这些组织的创立一般归功于一种个人奋斗精神,其形式是将各国具有共同理想的非官方团体或个人组织起来,为共同的目标而工作。这些组织不由国家之间签定的条约所引起,其活动也不由任何国家的政府所控制。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就是这样一种国际性的。非官方的组织,其目的在于尽量避免政治和其它因素的干扰,以维护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管辖其它运动项目方面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从19世纪末期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相继问世,使各运动项目有了统一的国际领导核心,正是这些团体制订了得到国际公认的比赛规则,使该运动项目真正走向了国际化。
(一)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作用
任何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保持其管理各自体育运动项目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但是如果要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其章程和各种实践活动须与《奥林匹克宪章》一致。根据懊林匹克宪章》规定,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在保持与奥林匹克精神一致的前提下,在全世界进一步发展自己的运动项目,致力于实现《奥林匹克宪章》中确定的目标,传播奥林匹克主义和普及奥林匹克教育,在奥林匹克运动中负责它所管辖的运动项目的技术性工作。其具体作用如
下:制订并推行本运动项目的规则并保证其实施。保证本运动项目在全世界开展。促进实现《奥林匹克宪章》中提出的宗旨。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制定参加奥运会比赛的资格标准,并提交国际奥委会批准。5.负责奥运会和其它受国际奥委会赞助的运动会中本项目的技术监督和指导6.在奥林匹克团结基金计划实施方面提供技术帮助。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就《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运动,包括组织与举办奥运会、奥运会申办城市,尤其是申办城市的技术条件等问题,向国际奥委会提出自己的建议,并且参与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的筹备,参加国际奥委会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而且其运动项目已列人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具有“国际奥林匹克联合会”的资格,这些联合会可以参加每年一次的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联席会议。
为了更好地讨论各运动项目中具有共性的问题,夏季奥运会各项目的联合会、冬季奥运会各项目的联合会,以及国际奥委会承认的项目联合会分别组成“夏季奥运会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协会”、“国际单项冬季运动联合会协会”、“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协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该组织还包括一些未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的联合会)。
(二)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共有62个,其中列入奥运会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有34个;未列入奥运会项目的有2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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