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与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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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与个别 一般与个别

       

 

一般与个别 正文

       
  表征事物辩证联系特性的一对哲学范畴,即共性与个性。一般指一类事物或一切事物普遍具有的属性,即具体事物的共性。个别指单一事物的个体性、独特性,此事物和他事物的差异性。世界上每一事物、现象都作为个别的东西而存在,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表现为个体性、独特性;这种个体性、独特性使事物、现象彼此相互区别开来。世界上的同类事物或一切事物中又贯穿着一般的东西,即共同的、普遍的属性;这种共同性、普遍性使各个特殊的事物相互联结、相互贯通,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并具有共同的规律性。
  一般和个别即共性和个性是辩证的统一,作为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它们反映着世界上的事物、现象的差异性和统一性的辩证联系的特性。一般与个别有着差异、对立,但这种差异、对立并不是彼此分立、相互脱离的。一般不能脱离个别而存在,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个别又总是同一般相联结,个性体现着共性,为共性、一般规律性所制约。共性因其是事物中共同的、内在的、本质的东西,它比个性深刻;个性因其差异性、多样性,它比共性生动、丰富。一般与个别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它们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过渡、相互转化。在一定范围或关系中是一般的、共性的东西,在另一范围或关系中,则可以成为个别的、个性的东西;反之亦然。列宁说:“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等等。任何个别经过千万次的转化而与另一类的个别(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诸如此类等等”(《列宁全集》第38卷,第409页)。
  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原理对于人们认识活动、科学研究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依据这一原理,人们应首先通过个别去认识一般,从大量个别事物的特殊本质中总结概括出事物的一般本质,即从个别上升为一般;再以一般为指导去认识没有研究或尚未充分研究的个别事物,即从一般又到个别,如此循环往复,使认识不断深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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