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鲤城区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1日印发
一、为规范我区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许可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二)涉及公共利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依法享有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第(三)项规定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情形为:
1.多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2.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相邻权人重大利益的;
3.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他同业经营者重大经济利益的;
4.其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四、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五、听证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组织。
六、许可听证参加人员包括:
(一)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二)听证当事人,包括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利害关系人等。
(三)听证专业人员,包括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安排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到会的请求,是否允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七、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一般由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或者由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但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1人也可由3人担任。由3人担任的,应当确定1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最好具备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知识。
八、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必须亲自参加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本人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九、举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听证,应当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参加听证。
十、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一、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听证告知,申请听证或者放弃听证;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申请回避;
(四)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向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应当公平、公正。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依次质证,遵守听证纪律。
记录人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记录听证情况。
十三、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但应在听证开始前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十四、举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听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征集听证参加人。公告期不少于10日。应征人超过5人的,实施机关应确定不少于5人参与。
十五、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的申请。
十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直接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十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听证的决定,准予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听证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二)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以上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终止听证后,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一、听证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听证主持人应当先介绍本人姓名、单位、职务,再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并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说明拟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有关证据;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依次陈述,提供有关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询问;
(五)听证参加人依次质证、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先后顺序征询最后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二十二、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听证会的全部活动。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和内容;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务、住址;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内容;
(五)证据调查的内容;
(六)延期、中止和终止的说明;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重要内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可以申请补正。
在举行听证时未提出的主张、证据,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二十三、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书,并随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当事人的主要意见;
(三)主要证据;
(四)听证事项的主要意见分歧;
(四)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二十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参考听证主持人提出的行政许可处理建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五、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政府法制办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已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依法撤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不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变相剥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利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的;
(四)制作虚假听证笔录的;
(五)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听证参加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听证参加人收取听证费用的;
(七)不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听证规定的。
二十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不如实陈述意见,提供虚假证据,扰乱听证秩序的,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不得收取费用,其听证的费用列入该机关经费预算。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不承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十八、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59.60.28.80/lwcmsapp/view/qzlc.gov.cn/xxgk/news.jsp?id=02A278FCA6EDE15D85AC95E51E7B1A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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