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勒公约》

《蒙特勒公约》_2分词条

蒙特勒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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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内容

 

关于黑海海峡通行原则的国际条约。亦称《关于海峡制度的公约》。由保加利亚、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希腊、日本、罗马尼亚、土耳其、苏联、南斯拉夫于1936年7月20日在瑞士蒙特勒签订。同年11月9日生效,有效期20年。意大利于1938年5月加入。因缔约国未提出废止,故仍有效。

公约包括序言、29条正文、4个附件和1项议定书。主要内容是:①撤销海峡国际委员会,恢复土耳其对黑海海峡应享有的主权,允许土在海峡地区设防。②确认各国商船无论平时或战时均有在该海峡航行的完全自由,但战时土耳其有权禁止敌国的商船通过海峡。③军舰通过海峡应通过外交途径预先通知土耳其政府,正常通知期限为8天,非黑海沿岸国家为15天。④平时可以停留在黑海的非沿岸国家的军舰总吨位一般不得超过3万吨,在特定情况下不得超过4.5万吨,其中任何一个非沿岸国家在黑海上所拥有的军舰吨位应被限制为上述总吨数的2/3,其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1天。⑤任何一个非沿岸国家舰队通过海峡的舰只不得超过9艘,总吨数不得超过1.5万吨,黑海沿岸国家不在此限在任何情况下,军舰通过海峡时不得使用舰载飞机。⑥战时,如土耳其中立,禁止任何交战国军舰通过海峡;如土耳其参战,允许军舰通过与否由土耳其决定。

1923年7月24日洛桑会议通过的《关于海峡制度的公约》,损害了土耳其国防利益和主权,使黑海沿岸国家的安全受到威胁。意大利侵占埃塞俄比亚后,在地中海的军事实力不断扩张,加剧了这一地区的紧张局势。1936年4月,土耳其照会洛桑会议参加国要求修改该条约。1936年6月22日~7月20日,有关国家在蒙特勒举行修改黑海海峡制度的国际会议,签订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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