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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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 正文

       
  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61年12月8日通过,1962年5月1 日起施行。《民事立法纲要》是各加盟共和国制定民法典的立法基础。除前言外,包括8章,129条。各章分别对总则、所有权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事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的适用等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规定,苏维埃民事立法调整下列各方之间的关系:国家组织、合作社组织、社会团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公民同国家组织、合作社组织、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民事立法不适用于一方在行政上从属于另一方的财产关系,以及税务关系和预算关系。家庭关系、劳动关系、土地关系以及集体农庄中根据集体农庄章程发生的关系,分别由家庭立法、劳动立法、土地立法和集体农庄立法加以调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73及1977年,曾数次发布法令,对《民事立法纲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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