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党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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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党人法》 正文

       
  德意志帝国 O.von俾斯麦政府实施的旨在镇压德国社会主义运动的反动法律。全名为《反对社会民主党进行普遍危害活动法》,在中国通称《反社会党人法》。《反社会党人非常法》、《反社会主义者特别法》等。1878年10月19日由帝国国会通过,21日生效,有效期最初为3年,后4次延长,1890年9月30日最后期满失效。
  19世纪后半叶,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日益扩大,社会主义运动在德国蓬勃发展。俾斯麦政府对此深感不安。1878年5月和6月,德皇威廉一世两次遇刺,俾斯麦政府借机嫁祸于德国社会民主党,向国会提出反社会党人法案,但被否决,国会重新选举后,始在10月19日得以通过。该法共30条,规定:一切旨在推翻“现存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而从事社会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活动的组织均予禁止,其集会、活动、游行予以解散,印刷品予以查禁;禁止为社会民主党印刷宣传品和提供集会场所;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城市或地区宣布实行“小戒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者”要被驱逐出居留地,参与受禁活动的人将被处以罚款或被判刑等。
  《社会党人法》将德国社会民主党和社会主义的工会组织置于非法地位。该法实施期间,约1300多种出版物被查禁,约有1500人被判处总数达1000多年的监禁,约1000多名社会民主党成员被驱逐出其居留地,还有些人则被迫流亡国外。有些地区常年处于“小戒严”状态,社会民主党不得不转入地下,工人运动一时处于低潮。在K.马克思F.恩格斯的帮助下,德国社会民主党制定了将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相结合的策略,经过英勇斗争,逐渐恢复和壮大了自己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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