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报》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全疆发布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重要载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创刊50年来,始终坚定遵循“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联系群众”的宗旨,是政府公报性质的综合性期刊;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施政工具;是向区内各族干部群众宣传政策文件的重要渠道,在依法行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二条、七十七条规定:国家的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经研究确定,《新疆政报》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新疆政报》刊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疆政报》的宣传和运用,扩大政策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新疆政报》的性质和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新疆政报》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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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二条、七十七条规定:国家的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研究确定,《新疆政报》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新疆政报》刊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疆政报》的宣传和运用,扩大政策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新疆政报》的性质和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新疆政报》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促进新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政报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主办的发布政令的刊物,搞好政报的征订发行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办公部门的重要职责,首先要把政报征订发行工作纳入政府系统各办公室的政务工作范畴,积极关心支持政报的征订发行工作。要及早安排部署政报的宣传征订工作。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各部门都要依据通知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和实际,及时下发2001年度政报的征订通知,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明确任务,确保完成。
政报征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确保计划完成,力争有所突破;巩固城镇、机关老订户,扩大乡村新订户。一是各地、州、市、县(市)政府(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务必订到处、科(局)、室及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二是各县(市)政府,务必普及到乡镇及其所属的站(所),努力保证一半以上的行政村订阅。三是中央驻疆和自治区大中型企业,要求订到机关处、科、室和车间。四是与兵团办公厅协商,动员兵团系统连以上单位积极订阅。五是动员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部队、群众团体、社会团体积极调阅。六是各级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可组织个体和私营企业及工商个体户征订政报,凡集体订阅《新疆政报》的费用,各单位自行解决。
1、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普发至县(市)政府的文件(不含带密级件,下同)由《新疆政报》全文刊登,只发2份(部门1份)正式文件供传达和存档查阅使用。
2、中国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发来的文件,凡需翻印普发至县(市)政府的,均由《新疆政报》全文刊登,只发2份(部门1份)翻印件给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和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供存档查阅。
3、中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内部情况通报、参阅文件等均在《新疆政报》刊发,一般不再另行翻印,只根据需要少量复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均在《新疆政报》全文刊登,只发1份正件给县以上政府(行署)及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作为存档查阅用。
4、中国国家部委重要文件和自治区部门重要普发性文件在《新疆政报》全文刊登,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和重要普发性文件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要文件在《新疆政报》上选登。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的事项,亦可在政报上予以刊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减少“文山”,提高效率,减少文件发放的重复运作,促进政令畅通和依法行政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再次改革现有文件发放办法,充分发挥《新疆政报》传达政令、宣传政策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疆政报》为文件载体,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发放的重要渠道,承担着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中第八章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公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凡《新疆政报》刊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各类文件其文本为标准文本,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其他媒体及内部资料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随意刊登文件,以确保文件发布的严肃规范、完整准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普发至县(市)政府的文件(不含带密级件,下同)由《新疆政报》全文刊登,只发2份(部门1份)正式文件供传达和存档查阅使用。
三、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发来的文件,凡需翻印普发至县(市)政府的,均由《新疆政报》全文刊登,只发2份(部门1份)翻印件给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和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供存档查阅。
四、国务院令、国务院内部情况通报、参阅文件等均在《新疆政报》刊发,一般不再另行翻印,只根据需要少量复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均在《新疆政报》全文刊登,只发1份正件给县以上政府(行署)及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作为存档查阅用。
五、国家部委重要文件和自治区部门重要普发性文件在《新疆政报》全文刊登,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和重要普发性文件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要文件在《新疆政报》上选登。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的事项,亦可在政报上予以刊登。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1〕25号)精神和国办秘函〔2001〕31号文的安排,年内将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依托电子认证、电子印章、数字签名等技术,实现国务院办公厅与各省市区政府之间政府文件带红头印章的无纸化网络传输。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也正在安排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规划要求,配合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应用发展,逐步实现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的网上无纸化传输处理。届时,政府文件发放将由传统纸质文件的人工传递逐步向电子网络传送方式转变,政府系统将不再发放纸质“红头”文件。先进的电子信息和网络传送方式将提高工作效率。而作为文件唯一纸质载体的《新疆政报》,由于其订阅和携带方便,能够满足无法与网络联接的广大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学习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将长期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发放的重要渠道,担负着自治区人民政府“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基层工作”的重要职能。因此,做好《新疆政报》工作,也是全区政府系统的一项政务工作。
七、为了扩大容量、增强时效性,《新疆政报》从2002年元月份起由月刊改为半月刊;由16开本改为A4版面。面向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征订
八、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文件发放办法的改革和《新疆政报》改版工作,广泛宣传《新疆政报》的地位和作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新疆政报》的学习运用和征订发行工作。[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