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法》

《户籍法》_5分词条

(图)《户籍法》《户籍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司委等专门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议案提出,1958年制定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当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使户籍制度改革有法可依,需要制定户籍法。公安部认为,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全国人大内司委认为,制定户籍法是必要的。但由于中国地区差异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遇到一些难点,要根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通盘考虑,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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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法》 简介

       
(图)《户籍法》《户籍法》

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即政府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视为一地正式居民。他们既承担国家赋役,又可享受让子女参加科考等权利。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如建立居民组织:五家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五乡为一军(齐国);建立春曰书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之"的户籍核查统制度等。

户籍制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户籍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汉承秦制,户籍管理又有发展。刘邦委任萧何作丞相,萧何编制《九章律》 ,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

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每里置正一人。里长的职责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伪,催驱赋役。” 《唐律疏议·讼律》载:”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户籍控制更趋严密。

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元朝实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

明朝是里甲制或称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

(图)《户籍法》《户籍法》

清朝称为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来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门牌。摊丁入亩实施后,户籍编审停止,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

民国时期,《户籍法》已经推行。1931年和1935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

编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脱漏户口,自占年龄不实,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属于恶,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如汉朝规定:“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西晋政府规定,举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长斩首;北周时颁布《刑书要制》 ,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朝时, 《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明朝法律规定:“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

政府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或遇天灾人祸,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将成为一纸具文。

《户籍法》 下届计划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司委等专门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在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周晓光等100位代表提出了制定户籍法的三件议案。议案提出,1958年制定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当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使户籍制度改革有法可依,需要制定户籍法

对此,公安部认为,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抓紧出台一部户籍法已迫在眉睫,公安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行调研。

全国人大内司委认为,制定户籍法是必要的。但由于中国地区差异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遇到一些难点,有的涉及社会管理的诸多方面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要根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通盘考虑,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户籍法》 不断改革

       
(图)《户籍法》《户籍法》

从过去几年有关户籍改革的进程看,主要还是停留在技术操作层面的改革,比如一些地方的小城镇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统一实行居民户口;有的大中城市逐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积极解决新生婴儿自愿随父或随母落户和夫妻投靠以及老人投靠子女等户口迁移问题,等等。

1949年以后的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甚至在宪法中有有迁徙自由的规定;1958年—1978年,中国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 ,它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乡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1978年以后至今,人口流动有了松动,但户口控制仍然非常严。到上世纪末,虽然全国每年流动人口近2亿次,但户口仍然是限制公民自由流动的重要因素。

纵向对比,我国现在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还不如1958年以前那么人道,如果横向对比,则更能发现我国户籍制度的落后。以泰国为例,他们实行“事后迁移”政策,即公民在某个地区符合条件地居住满6个月,即可办理“户籍登记”,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目前,世界上共有70多个国家都实行的是“事后迁移”制度,这些国家公民迁移不受人为因素的限制。在很多民主国家,政府对公民的“民事登记”取代了“户口登记”。美国十分注重人口管理,但它实行“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因为“户口登记”被美国法律认为是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平时美国公民持有护照或社会保障号,进行旅游和工作。

《户籍法》 其它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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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户籍管理立法是近些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呼声。早在2003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陆炳华等34位代表就提出了尽快制定户籍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经审议认为,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已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中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余凌云教授表示,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把户籍放在控制人口的个人信息上,而不是强加给户籍许多附加值。现阶段完全放开让公民自由迁徙,则会给城市特别是大中型城市带来很大的压力,公共设施、医疗、就业、教育等都一下子很难跟上。余凌云认为,随着观念的变化,在一些地方已有人口从城市向农村流动的“反向流动”。他相信户籍改革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全国人大代表吴明辉建议,《户籍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拥有依法迁徙入籍的自由;取得入籍居住资格的基本条件是,在拟入籍地有稳定的住所,或有稳定的工作,或有直系亲属、监护人承担赡养、抚养、监护的义务;取得某地户籍后,公民在租用或购买住宅、求职、工作、受教育、婚姻生育、参与公共政治社会生活、休憩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全国各类地区不再设立类似红印、蓝印之类的差别性户籍。

有学者认为,尽管中国一些地方进行了户籍管理的试探性改革,但主要还是停留在技术操作层面的改革。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中国户籍管理制度仍存在三大弊端:一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迁徙不自由;三是户籍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被人为付予了太多的“附加值”。只有上述三大弊端得以突破,有关户籍管理的主要障碍才能迎刃而解。

对中国户籍法过早出台的反对声音也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认为,有些人想当然地以为靠一部户籍法就能解决所有与户籍有关的社会问题,这是不可能,也是盘根错节、无从下手的。只有先解决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发展、稳定等社会问题,才能水到渠成地出台一部统一的户籍法。无论是上海户籍新政,还是国务院的“要求”,都不足以对户籍制度产生根本性的冲击。前者,被当作人才引进的奖品和工具;后者,虽是前所未有的举措,但同样属于“政策杠杆”。

所谓“户籍”,是长期户籍制度之下社会权益的不合理所形成的观念。农村孩子生来就是农村户口,进了城的农村居民是“跳了龙门”;即便是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也因着经济上的差距有着身份的差异。比如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讲上海话有没有文化”的争论中,一部分人所谓“烧香赶走和尚”的论调即是这类文化的代表。在一些人看来,城市原住民才是城市的主人,所有外来者则是客人。客人不能抢了主人的饭碗,更不能抢主人的头衔“户口”。如此观点,凸显了自大与自闭,而对以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的城市而言,是不利于发展的。 一直以来,中国许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被看成“改革开放前沿”,所谓改革开放,不仅是对外开放,还有对内开放。对外寻找发展通道,对内谋求合作机遇,而户籍制度改革便是对内开放的一种。

(图)《户籍法》《户籍法》

调整户籍制度下的利益格局,破除户籍制度背后的地方保护壁垒,冲破传统的“户籍制度文化”,是2009年改革开放前沿城市的使命。大家也应该认识到,户籍制度的改革有一个大的趋势和一个大的方向是不可以逆势而行的,户籍制度的改革应该是有助于人的解放和经济的发展,切实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如果各地都自说自话,把各地户口当成奖励有才能人的奖品。

把户籍改革弄成是让少数有能力的精英得到他们想得到的城市户口,恐怕那和在户籍制度上实现真正平等的全世界都认同的宗旨背道而驰了。“人挪活、树挪死”,然而以户籍制度为桎梏的中国式流动,往往成为一种令人尴尬的身份迷失:从最初的“盲流”到“外来工”、“农民工”,在工不工、农不农之间,始终连最基本的身份融入都无法做到,犹如成为一片无根的浮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们已经亲身感受了社会流动带给我们的种种好处,但是具体在个体层面,这些流动的人员,却一直默默忍受着不合理户籍制度的束缚,而且也限制着社会流动的最优化。回顾中国人口流动的变迁,在人口流动的客观需和不愿彻底放开的共同作用下,各地均陆续出台了一些渐进的措施,设立门槛,在学历上、个人技术能力上,实行了严格的规定,有条件地放开部分入户的可能性,以鼓励所谓合理的流动。但是多年下来,只有极少部分人享受到了这种政策,大部分人只有望洋兴叹的份,大量进入城市从事低端工种的人士。

没有学历、没有所谓的技术,但对当地同样作出了贡献,却只能徘徊在自由流动的边缘,难以扎根城市。其实,流动本无所谓合理不合理,“盲流”从来不是盲目流动,都是出于生存所迫,为了追求更好生活的理性选择,同时,人们在流动中长见识、长才干的,流动使人们选择最佳的就业机会,发挥自己的最高水平,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流动的社会是一个快速发展、健康发展的社会。虽然流动确实需要占用个人的时间、社会的资财,要占用更多的管理资源,有人担心这样的流动,是盲目地流动,会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影响。但是出于这样考虑的制度,解决了“近忧”却带来了现在显现出来的严重后果,况且,社会流动的背后,也有一双“无形的手”在平衡着流动的科学、有序。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和社会均衡发展。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等地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徙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而再从社会学角度看,人口流动分为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一个社会如果缺少这样可上可下的流动,变成僵化的社会结构,那么其危害性就是轻微的冲击,都随时可能导致这个社会结构崩盘。顺畅的人口流动能促进社会结构的不断地新陈代谢。所以,解决了户口弊端,充分实现社会自由流动,深化改革后的利益均衡分配,实现公民就业、教育、发展等等机会平等,才能实现和谐社会下的公平正义。

《户籍法》 相关新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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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

上海市政府近日公布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立刻获得中国各方舆论的高度评价,称上海这一自1978年以来第四次户籍制度改革,将引发全国连锁效应。

2.广州

在2009年1月份,广州市高层领导表示,将在花都、番禺试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市内户口准入制。

3.社保改革

除此之外,备受关注的社保改革,公众呼声最高的“社会保险范围全覆盖”也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

就业、医疗、养老……2009年,户籍制度正成为社会力求变革、寻求机遇的一个突破口——通过户籍制度改革,给地方引进人才和技术,激活地方经济;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创业和就业;通过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农民工失业”的民生诉求。

《户籍法》 参考资料

       

[1] 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banshi/gm/huji.htm
[2] 敦煌网 http://www.dunhuang.gs.cn/wangshangbanshi/huji/0831614477493_4.html
[3] 搜狐新闻 http://news.sohu.com/s2005/05huji.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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