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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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正文

 
  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 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并曾在一个时期内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适用。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 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在立法技术上,它与《法国民法典》有所不同,用语明确简练。全文共2385条,分为5编:总则、债务关系、物权、亲属、继承。另附施行法218条,多系适用法律的规则。这部法典施行至今已有80余年,部分条文经过多次修改。纳粹统治时期,修改较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亲属继承两编修改较大。其他3编,也为一些单行法所修改或补充,但法典基本内容未变。这部法典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影响很大。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国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一民法典,因而西方 法学界认为,《德国民法典》在大陆法系中,是与“法国法系”并立的“德国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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