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律》
隋文帝在位之时,命高颎、郑译、杨素、裴政等人,酌取魏晋齐梁各朝法规,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公元583
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数”,特敕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修改《新律》 ,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共计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与《新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其篇目与基本内容,以北齐律为蓝本,所谓“多采后齐之制”。《开皇律》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废除了前代的鞭刑及枭首、车裂等酷刑;又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的镇压。《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历史上占着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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