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由公安部、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委员会等单位制定的《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建设部批准发布,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范是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的通用规范,是保证安全防范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技术保障。规范明确了高风险、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要求,首次以国家标准确定了重要物资储存库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为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提供了依据。
作者:中国建设部
出版社:中国计量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10-31
ISBN:GB50348-2004
开本:16开
装帧:平装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公安部科技局
全国安防标委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术语
第三章: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第四章: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第五章: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第六章: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第七章:安全防范工程检验
第八章: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一、概述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是我国安全防范领域第一部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该规范总结了我国安全防范工程建设2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最新技术成果,是一部既具有实践性,适用性,又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该规范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现场勘查,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质量要求,较好地贯彻了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对我国安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该规范的贯彻实施,对于确保安防工程的质量,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工程检验,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该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共有8章,36节,384条,501款。其中9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立项过程1999年5月,公安部科技局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出了“关于立项编制安防工程设计规范的函”(公科安[1999]19号),受到建设部的高度重视。1999年6月24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回函公安部科技局“关于同意组织编制《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函”(建标标[1999]31号)。2000年9月4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又致函公安部科技局“关于同意编制《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规范》等4项国家标准的函”(建标标[2000]73号)。1999年和2000年,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标[1999]308号)和《2000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正式批准了该系列标准项目的立项,并先后三次划拨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共17万元。1999年11月,全国安防标委会(SAC/TC100)向公安部科技局申报了“公安部科研项目论证申请书”,11月18日,公安部科技局组织召开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项目论证会。2000年3月2日,公安部科技局发布了“关于召开《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工作会议的通知”(公科安[2000]04号),并于3月21—22日在北京召开了标准编制工作会议。2000年6月21日,公安部科技局发布了“关于编制《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系列标准的通知”(公科安[2000]13号)。2000年7月25日,公安部科技局发布了“关于2000年度部级科研立项申请的批复”(公科研[2000]128号),同意立项,并拨款30万元。2000年8月20日,TC100向公安部科技局上报了《公安部部级科研项目合同书》。
现批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48—2004,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13.1、4.1.4、4.2.4(2)、4.2.5、4.2.6(2)、4.2.7(1)(2)、4.2.8(1)(2)、4.2.9(1)(3)(4)(5)、4.2.10、4.2.11(2)(4)(5)、4.2.15、4.2.16(2)、4.2.17、4.2.18(3)、4.2.21、4.2.23(1)(2)(3)(4)、4.2.24、4.2.25(3)、4.2.27(1)(2)(4)、4.2.28(5)、4.2.32(3)、4.3.5(1)(2)(3)(4)(5)(7)、4.3.13(1)(2)(3)(4)、4.3.18、4.3.19、4.3.20、4.3.21(1)(4)、4.3.23(4)、4.3.24(2)、4.3.27、4.4.6、4.4.7、4.4.28(1)、4.5.6、4.5.7、4.5.8、4.5.9、4.5.13、4.5.14、4.5.19、4.5.20、4.5.21、4.5.28、4.5.31(1)、4.6.6、4.6.7、4.6.9、4.6.10、4.6.11、4.6.13、4.6.15、4.6.18、4.6.20、4.6.23、4.6.25、4.6.27、5.2.8(4)(5)、5.2.13(3)、5.2.18(3)、6.3.1、6.3.2、7.1.2、7.1.9、8.2.1(1)(2)(3)(4)、8.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九日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控制规范》 |
www.c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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