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大明律》_6分词条

(图)《大明律》《大明律》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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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简介

 

明代比较重视法制的建设与实践,其中历经三次大规模修订的《大明律》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大明律》在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它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大明律》在明代实施的过程中,虽然也不断受到“朕言即法”的干扰,但这些干扰始终未能影响它的正统法典的地位。

《大明律》 编撰历程

 
(图)李善长李善长

《大明律》的修订是明代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以朱元璋为代表的明代统治者,很注重法律规范的修订。在《大明律》颁布以前,朱元璋很早就开始了系统的立法活动。“太祖初渡江,颇有重典,……命(李善长)与中丞刘基等裁定律令,颁示中外”(《明史·刑法志》),“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明史·李善长传》)。可以看出,朱元璋在渡江占据金陵时,就已开始了法律的制订工作,而在吴元年,更是系统地制订了“律令”。是年“甲寅,律令成,命颁行之”(《明太祖实录》)。但这时所颁布的“律”、“令”还不是后来所说的《大明律》,而是分“律”和“令”两个互不相属的法律规范。其“律”是由元律衍化而成的刑事法规,而“令”则是调整各行政部门的行政法规。虽然吴元年“律”的详细内容今天难以窥见全貌,但从史料记载中可以看出,这部吴元年“律”对于《大明律》的修定,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也就是说,它是《大明律》的直接渊源。但这部吴元年“律”是一部“有乖中典”的峻法。这也许是明“太祖惩元纵驰之后,刑用重典”的缘故。到太祖洪武初年,朱元璋已注意到了它的“轻重失宜”,因此随着大局的稳定,于洪武元年八月开始了修订《大明律》的酝酿阶段。

朱元璋大规模修订《大明律》共进行了三次。第一次开始于洪武六年十一月,次年二月书成进上,名曰《大明律》,篇目仿《唐律》,分“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十二门。这部洪武七年《大明律》就体例来看,完全是《唐律》的翻版,就内容来说,则由四部分组成:一是采用吴元年“旧律”,二是“续律”,三是吴元年“旧令”上升为律,四是立国以来法律实践中的“因事制律”。体例虽旧,但律条内容为据明初社会状况因时而设,且较“吴元年律”有很大的进步。比如,有鉴于“吴元年律”量刑过重给社会稳定带来的不良影响,七年《大明律》对此有所救弊,摒去了一些较为严酷的条文,整体上科罪量刑远较《唐律》等著名法典严峻。

七年《大明律》颁行以后,又经历了两次局部的修订。到洪武二十二年,由于朱元璋因事制例的习惯,七年《大明律》逐年增多的“条例”已经发展到了影响明律条文正确、实用的程度。因此刑部上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朱元璋采纳刑部建议,决定以七年《大明律》为基础,对《大明律》作大手术。根据当时丞相已废、六部分掌中书省职权的实际情况,这次修订的《大明律》,完全打破了原仿《唐律》旧例的做法,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冠《名例律》于篇首,合为三十卷,凡四百六十条。二十二年《大明律》使隋唐以来沿袭了八百多年的我国古代法典体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是二十二年《大明律》的典型特点。但就科罪量刑方面来说,二十二年《大明律》中依然保留了许多“畸重”的条款,即仍体现着朱元璋“刑用重典”的立法精神。

洪武二十五年,皇太孙朱允炆立,并开始参预政事。据史书记载,太孙生性宽仁,深感二十二年《大明律》用刑苛重,乃请于朱元璋曰:“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屈法以伸情。”朱元璋深然其说,命他捡出二十二年《大明律》中刑重条文凡七十条款改定之。至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后定本刊行。几经修改,三十年《大明律》在刑罚方面明显较前有所减轻。朱元璋为了纠补这种刑轻现象,贯彻其以“刚猛治国”的既定方针,在三十年《大明律》刊布时,特将其另行制订的《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后,并申令:“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因此,律、诰并行,以诰补律,是三十年《大明律》的典型特色。

经过洪武七年、二十二年、三十年三次大规模修订,到三十年《大明律》正式颁布实施,明代大张旗鼓的修订《大明律》活动可以说基本结束。正如《明史·刑法志》总结的那样:“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订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这里所说的“一代法始定”,其意是作为明代根本法典的《大明律》正式完成。该法典在洪武三十年最后颁布以后,由于朱元璋严令“定律不可轻改”,“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洪武以后的君臣们对《大明律》“历代相承,无敢轻改”。

《大明律》 历史渊源

 

《大明律》的几经修订,都是在立足于明代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上进行的。但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总结,《大明律》有着其深远的历史渊源。自战国李悝制订《法经》时起,中国古代社会开始有了以刑律为主的综合法典。《法经》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凡六篇。其中前五篇主要是刑法,具法为刑法执行的具体规定,如罪与非罪、处罚的加重与减免、刑事责任能力等,相当于后来各朝法典的《名例》,亦即现代法典中的《总则》。

后来,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尊崇《法经》,在增加了一些军事、经济立法内容的同时,改《法经》为《秦律》,使法律更具有广泛推广和使用的意义。及“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这部《汉九章》以及在此基础上增订而成的法规《傍章律》,把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条文化为专门民法篇,注入到法典中,使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由刑律渗透到了民法领域中。迄汉末,《汉律》已增加到六十七篇,三百五十九章,规模日渐庞大。汉至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古代法律儒化时期,原本赤裸裸地维护统治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条文,被注入了许多维护礼教观念、等级秩序的新内容,体现在法律文本上的是增加了许多惩治干犯名份、尊卑相侵的条款。曹魏的《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明显具有法律礼义化的倾向。而《晋律》则直接把儒经中“八议”上升到法律中。

(图)唐律疏议唐律疏议

到了隋代,隋文帝《开皇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削繁就简的整理时期。说其削繁就简,是因为其前的诸朝法典在儒化的过程中,条目日渐增多。《开皇律》经过整理,只有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较前诸律简便许多,颇便司法使用。简便之外,《开皇律》还废除了沿用很久的大辟等极残忍的旧五刑,确立了笞、杖、徒、流、死为新五刑。《开皇律》较前朝法典儒化更深,如依儒家的伦理观念,确立了“十恶”罪名。《开皇律》的理论思想为唐及其后历朝的法律所继承。

唐初,唐高祖仿《开皇律》作《武德律》,废除严峻律文五十三条,篇目仍《开皇律》五百条之旧,但在量刑方面减轻了许多。有唐一代,《唐律》曾多次修订,其中有代表意义的是《贞观律》。其实《贞观律》在体例上仍《武德律》之旧,亦是十二篇五百条,但《贞观律》“减《开皇律》大辟八流者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并且《贞观律》首置“十恶”、“八议”之条,把儒家礼教及伦理秩序提高到极其重要的位置,显示了礼法并重的特点。

迄宋、元两代,法律的制订出现了有悖于古的现象,即宋《刑统》的律敕并行和执行中的“以敕破律”;元代的《大元通制》则似乎无法判定其为专门法典,却象是诸如“断例”、“条格”、“诏制”、“令”等各种司法案例、行政法令的混合体。

《大明律》 对日本、朝鲜的影响

 

唐朝以来,便与中国进行密切交流的日本,对《大明律》十分的重视。日本正德时代,积极购求有关《大明律》的书籍。江户时代的享保时期是研究《大明律》最为积极的时期,如高濑忠敦编著的《明律例释义》十四卷等。日本也由此将《大明律》的理论思想引入本国的法典中。如明治初期的诉讼制度,即反映了《大明律》的有关内容,譬如“听讼回避”、“亲属相为容隐”条的规定,与《大明律》基本相同。正如日本学者宇田尚在《日本文化与儒之影响》中所说的那样:“通观德川时代三百年之法规,抽出其全体之道德要素厥为儒教。”

(图)朝鲜太祖李成桂像朝鲜太祖李成桂像

与日本相比,《大明律》对朝鲜的影响的影响则更为明显。公元14世纪,朝鲜王朝建立,太祖李成桂在即位的诏书中称:“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核《大明律》,追夺宣敕者及谢贴该资产没官者,乃没家产;其附过还职,收赎解任等事,一依律文科断。勿蹈前弊,街衢革去。”《朝鲜经国典》也强调:“今我殿下德敦乎仁,礼得其序,可谓德为治之本矣。其议刑断狱以辅其治者,一以《大明律》为据。”说明此时《大明律》已经成为朝鲜有效的现行法律。之后朝鲜又以洪武二十二年、三十年的《大明律》为蓝本,译成《大明律直解》。朝鲜的法典受《大明律》及《明会典》的影响,可以说是“明律介入朝鲜法,支配着朝鲜人”(《东洋法史》)。

《大明律》对朝鲜有很深的影响,但朝鲜也不是简单的拿来。在许多方面,朝鲜仍从本国国情、民俗出发,对《大明律》有进行改动和创新,所谓“国时俗事势或轻之或重之,或别立新条者多”。这说明朝鲜时代的立法者,在参考《大明律》的同时,又注意如何使之本土化。如在对“干民犯义”罪的处罚上,极端重视礼义的朝鲜便舍弃《大明律》而依唐律论断,因为此罪明律定为“杖一百,徒三年”,而唐律则或流或绞,表现了朝鲜严格奉行违礼从重的原则。

由《大明律》对日本和朝鲜的影响,确证了《大明律》重要的历史地位。可以说,《大明律》是当时东方世界先进法文化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大明律》不失为一部独具特色而又居于当时世界法制前列的重要法典。

《大明律》 基本内容

 
(图)《大明律》《大明律》

名例 刑名和法例的简称,类似近代刑法的总则,为以下吏﹑户﹑礼﹑兵﹑刑﹑工六律的总纲,共 1卷47条,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自首﹑共同犯﹑并合论罪等。在死刑中有许多处把唐律中的 “绞” 改为“斩”,对“十恶”大罪范围的规定,也较唐律有所扩大。还创设了比“流”刑重的“充军”刑。 

吏律 有关官吏公务的法规,分《职制》与《公式》两卷共33条。《职制》是关于官吏职司的规定,如“奸党”条强调对官吏“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的刑罚制裁,目的是防止内外官勾结专擅朝政,削弱皇权。《公式》是官吏应遵循的办事规程,如讲读律令﹑上书奏事犯讳﹑奉命出使等有违的刑罚规定。 

户律 共7卷95条,规定户役(户籍﹑赋役)﹑田宅(欺隐田粮﹑买卖田宅﹑田地管理)﹑婚姻(婚姻制度)﹑仓库(仓库管理)﹑课程(犯私盐私茶私矾匿税)﹑钱债(债务﹑据别人寄存财物为己有﹑非法取得遗失物品)﹑市廛(市场管理)等。 

礼律 关于违反礼制的刑罚规定。分《祭祀》﹑《仪制》两卷﹐共26条。《祭祀》指祭祀天地﹑社稷﹑神祇等。《仪制》则是关于制造御药﹑管理御用车马被服﹑朝见庆贺﹑迎接诏书﹑官员回奏次序﹑上书﹑丧葬及官民房舍车服式样等方面违反仪制的刑罚规定。 

兵律 由唐律各篇有关兵事的条款合并而成,共5卷75条。规定宫卫(宫廷警卫)﹑军政(调发官军﹑指挥作战﹑军需﹑军器)﹑关津(关津管理﹑警卫)﹑厩牧(官有马牛的牧养及管理)和邮驿(递送公文)等。

刑律 关于各篇以外的刑事犯罪的处罚以及诉讼﹑捕亡﹑断狱原则及制度的规定。共11卷(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171条。各篇基本上是沿袭唐律的有关规定﹐但有关“盗贼”方面的条款﹐量刑大多较唐律为重。 

工律 分《营造》与《河防》两卷,共13条。《营造》是关于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取木石而不堪用﹑造作不依法﹑冒领物料﹑以私料令官局代造缎匹﹑造作过限期﹑官吏不按规定在官房办公等方面的刑罚规定。《河防》是关于盗决河防﹑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侵占街道及修理桥梁道路等方面的刑罚规定。 

《大明律》 意义

 
(图)大明律大明律

中国明代以前法律的发展,由专门刑律到诸法合体,由法家独专的只重刑罚到儒法结合的“刑礼并重”。而《大明律》的问世,则势头为之一变,开始博采历代各家之长,来个历史性总结,把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推向历史的最高峰。首先,《大明律》既继承了《法经》、《秦律》“法贵简当”、严刑峻法的思想,又把汉迄唐刑礼并重的儒法结合发挥得淋漓尽致。

先秦以降的法典从只重刑律到兼及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诉讼程序法,而《大明律》则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周到地做到了刑事、民事、经济立法、行政立法兼容并收,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大明律》在篇目与条款上,大胆吸收古代法律的精华而加以改造之,其中“条例”、“职制”、“贼盗”、“诈伪”、“捕亡”、“断狱”六篇直取《唐律》,且篇名不改,析《唐律》“户婚”为“户役”、“田宅”、“婚姻”;而“市厘”、“关津”篇名取自《北周律》;“祭祀”系合《北周律》之“祀享”和《元通制》之“祭令”;“杂犯”系取自《元通制》;“宫卫”略同于晋、北周之“卫宫”;“厩牧”、“仓库”系析《开皇律》中的“厩库”为二;“受赃”来源于魏晋的“请赇律”;“邮驿”取于魏之“邮驿令”;分《唐律》之“斗讼”为“斗殴”、“诉讼”两篇;而“公式”、“课程”、“钱债”、“仪制”、“军政”、“人命”、“骂詈”、“犯奸”、“营造”、“河防”十篇则是《大明律》所独创。至于“三覆奏”、“五覆奏”程序、律为正条,慎其变化思想则取意于《唐律》,而体例上的六部成律则是效法《唐六典》《元典章》。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明代开国君臣们在刀光剑影的战争期间就着手制订法律,进入和平年代以后,更是集中大批人力、物力进行修律工作,历时数十载,反复推敲,三易其稿,使《大明律》不仅吸纳了中国历代的法律优秀成果,同时因时制宜,恰当地包容了元末明初各种规章制度的可取之处,把有明一代的基本法典精制成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部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法律巨著。这不仅表明了明代专制统治者对法制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古代文明在明代的飞速发展。

《大明律》 参考资料

 

[1] 华夏历史网 http://www.hxlsw.com/Artis/20060920/1443.asp

[2] 《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http://www.guoxue123.com/shibu/0101/00ms/092.htm

[3] 《明史·卷一百二十七·李善长传》http://www.guoxue123.com/shibu/0101/00ms/126.htm

[4] 《明太祖实录》

[5] 《<大明律>论》 徐晓庄 《天中学刊》第18卷  2001年8月

[6] 《从<大明律>对东亚的影响看其历史地位》 李青 《比较法研究》 2004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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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历史网
《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
《明史·卷一百二十七·李善长传》
《明太祖实录》
《大明律论》 徐晓庄 《天中学刊》第18卷 2001年8月
《从大明律对东亚的影响看其历史地位》 李青 《比较法研究》 2004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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