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

《司法人员》_4分词条

名称:司法人员

《司法人员》《司法人员》
,类别:油画、名画,年代:约作于1854~1856年间,作者:杜米埃,规格:22×28厘米,
属地:现归纽约私人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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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 简介

       

杜米埃的油画是按照他自己的视觉方式来画的。在他的画上,不论中产阶级还是下层人物,也不论采用变形或取以粗犷的夸张手段,都不是在记录具体人物的各个细节,而是突出人物的身份和地位、内在性格以及人物品格所显示的社会相。这是杜米埃油画的社会学意义所在。杜米埃年轻时十分贫困,当过律师事务所的听差,还做过书店的店员。在律师事务所里的所见所闻,以及他个人遭受的屈辱,养成了他的一对锐利的目光,能冷静地观察这些法律界形形色色的人物:声名显赫的大法官、把死的也能说活了的大律师以及专门靠诉讼肥了自己的刀笔吏,等等。他十分鄙视这些寡廉鲜耻的司法人物,曾用自己不计其数的石版画和水彩画,画过这个“司法界代表人物”的众生相,把他们的伪善、自负、叛卖和下流的行径刻画出来。


这些作品不仅成了法国讽刺美术的至宝,也是历史的起诉书。比如有一幅版画上,画了一个吃得肥胖的法官,仰躺在靠椅上审问偷吃的穷人:"为什么要偷?"答:"我饿。"法官说:"我到时候也饿,我怎么不偷?"他那逸乐自得的肥态,与枯瘦如柴的穷人形象,会使观赏者产生厌恶感。另一幅画,画一个大律师在读一张报纸,脸上现出无限感佩之情,标题是:"他看到吹捧自己的文章--这文章是他自己化名写的"。这里的《司法人员》,是在前述的那些石版画、素描和水彩画的基础上完成的一套《司法人员》组画油画之一。


画上的三个律师已经穿好法衣,准备到法院开庭审理案子。这三个司法人员虽然代表三方势力,却在门外言谈欢笑,彼此心照不宣。只要对他们有利,辩护词与审案材料都可以随其所需来应变的。这三个衣冠楚楚的"公正人"代表,被杜米埃以简练的油画笔触,勾勒得原形毕露。通过总体的形象感觉,把他们贪污受贿、蹂躏宪法、践踏人权的罪恶本质,揭露得淋漓尽致。尽管形象着笔不多,却很有感染力。就此类题材他画过好几幅油画,但所有这些题材的油画,也和这一幅《司法人员》一样,必须摆脱现实的束缚,才能生动地画出他对他的厌恶的人物的整体感觉。如他的一幅《饶恕》,就能和这一幅《司法人员》一样起到最大的揭露性作用。脸,就是一块白斑,或者勾出几条曲线,轮廓与形状是极为概念化的。却以其生动的表现力出现在画面上,谁也不会误会这些人物的动作目的,即便是缺少艺术修养的观者,也不会例外。此幅油画作于木板上,约作于1854~1856年间,有22×28厘米大,现归纽约查尔斯·戈德曼(CharlesGoldman)夫妇收藏。

《司法人员》 职业心理素质概述

       

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在其心理的支配和调节下进行的。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安危,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各项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重要社会实践活动。司法人员的职业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司法实践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因此,研究司法人员的职业心理素质是十分必要的。

一、司法人员职业心理素质的概念

素质这一概念,最初是指个人与生俱来的解剖生理特点,称生理素质,这些特点是由遗传获得的,所以也叫遗传素质。科学的发展,大大拓宽了对素质这一概念的传统理解与应用范围。心理素质或称心理品质,就是这一概念的拓宽与应用,是指人的认识、情感、意志、个性特点,包括人的智力与非智力因素,如认识、情感、意志品质、自我意识水平、气质类型特点、性格特征等。

人的心理素质具有多侧面性,它包括人的认识、情感、意志、个性的各个侧面。就其中的某一种心理素质而言,也都具有多侧面性。如一个人的性格,就是由许多相反的东西相反相成地集中到某一个人身上。如坚强与懦弱、自信与狂妄、执着与固执等,都可能集中到某一个人的性格之中。这里所讲的职业心理素质,是指适合司法工作职业需要的那一侧面。

人的心理素质具有稳定性。人的心理素质,如人的认识品质、情感品质、意志品质、个性品质等,都具有相对稳定性。

人的心理素质具有潜在性。人的有些心理素质,在没有得到充分显露和发展的机会之前,往往是一种潜在的东西,通过有关的学习、训练和实践活动才能显露出来。如人的体育才能、音乐才能、刑事侦查才能等,只有通过学习、训练和实践活动才能充分地呈现出来。

人的心理素质具有可变性。人的某些心理素质既受先天的生理素质的影响,也受后天环境和实践活动的影响。实践活动和心理训练,可以使某些素质得到发展和提高;而长期脱离某种实践活动,则可能使某些心理素质下降。如侦查人员长期从事侦查工作实践,会使他的与破案有关的观察能力、注意能力、思维能力、联想能力和推理判断能力增强,而若长期脱离侦查工作实践,则会使这种能力下降甚至丧失。

司法人员的职业心理素质,是指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改造等刑事司法人员和进行民事审判工作的民事司法人员,由于司法工作的职业需要,所应具备的认识、情感、意志和个性品质。

《司法人员》 职业心理素质的意义

       

(一)有助于司法人员的选拔与培养

司法工作,不论是刑事司法还是民事司法工作,都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稳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等项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工作。为了保证司法工作这一神圣使命的完成,要求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除了应具备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质以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心理素质。因此,必须对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进行一定的筛选。研究司法人员的职业心理素质,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在选拔司法人员时,根据职业心理素质的要求,制定出量化的心理测试标准进行筛选。在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与教育时,根据职业心理素质的要求,进行心理素质训练。

(二)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在主体的心理支配和调节下完成的。司法人员是司法实践活动的主体,需要与其实践活动相适应的心理素质,才能有助于司法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例如刑事侦查人员的精细、准确的观察能力,稳定的注意力,敏捷、广阔的思维能力,丰富的联想能力,稳定的情绪,坚韧的意志品质等,有助于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

(三)有助于司法人员的自我心理调控与矫正

司法人员了解自己所以从事的某项司法活动所应具备的心理素质,以及自己在某些素质方面的缺陷,可以有意识地进行自我心理训练、调控与矫正,以便更好地适应司法工作实践的需要。

(四)有助于司法干部队伍的建设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司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与司法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司法人员的职业心理素质是司法人员素质的重要方面,职业心理素质的提高,对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在对司法人员进行选拔、培养和教育时,注意其职业心理的筛选、培养与训练,对于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人员》 相关词条

       

美术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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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画

画家

 

 

 

《司法人员》 参考资料:

       

[1].《世界美术名作鉴赏辞典》(592页)

[2].http://www.pep.com.cn/xgjy/xlyj/xlshuku/xlsk1/shuku9/200611/t20061106_2723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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