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档案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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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档案法令》 《列宁档案法令》

       

 

《列宁档案法令》 正文

       
  即《关于改革与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法令》的通称,因列宁亲自主持制定并签发而得名。 1918年6月1日公布。共12条。主要内容: ①宣布"自本法令公布之日起,以前所颁布的关于俄国档案工作的一切法令和决定即行废止","所有作为主管机关的政府机关档案馆一律撤销"。②建立统一的国家档案全宗。十月革命前承办完毕的所有案卷和来往文书,一切私人银行、工厂企业、团体的档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政权机关的案卷和来往文书在规定的机关留存期满后均纳入其中,属国有财产。③成立档案管理总局,统一掌管国家档案全宗和全国档案事务,制定统一的档案工作制度。④确立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提出制定国家档案全宗的查用制度及现行档案在各机关的保管期限,规定一切政府机关未经档案管理总局的书面批准,无权销毁任何档案文件。违者依法制裁。⑤规定档案管理总局的隶属关系、经费来源和组织条例。
  该法令不仅是苏俄档案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而且是苏联档案事业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确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档案建设的各项原则,在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国曾翻译介绍该法令。 (见彩图)

《列宁档案法令》《列宁档案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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