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本书自2000年9月第一版出版以来,承蒙读者厚爱,已经多次印刷。5年过去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都有了较大发展,新的理论观点不断出现,新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也不断出台,刑事诉讼实践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经验,为了及时把这些新的理论观点、新的司法解释和新的实践经验传授给学生,我们对原书进行了修订。修订时,我们既注意全面系统地阐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也注意介绍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以便学生及时掌握新的法律规定;文中还穿插了相当数量的典型案例及其解析,使教材的阐释更易于理解;同时,在每章结尾增加了本章小结和名词解释、案例分析等练习题,既方便了师生掌握本章的重点、难点,也将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力求适应高职高专学生学习的特点。
原书由王新清、甄贞教授编著。修订时,我们邀请了李蓉、陈果同志参与。全书由王新清修改定稿。这四位同志都是多年从事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学者,不仅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还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历。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查获并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目前,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它共分4编164条,具体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系统地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它是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刑法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怎样进行处罚,它是实体法。对于实体法来说,诉讼法又叫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就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刑法,是刑事诉讼法存在的前提;刑事诉讼法,是刑法得以正确实施的保证。 对王某、孙某、赵某共同诈骗一案,某事城北区人民法院在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中,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区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起诉,区法院开庭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孙某有期徒刑6年、赵某有期徒刑5年。一审当庭宣判后,王某当即表示向市中级法院上诉,孙某、赵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孙某、赵某交付执行,将王某连同全案卷宗移送市中级法院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审理后,改判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1)本案的处理上,存在哪些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的错误?(2)结合本案论述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判的方式及结果的规定。
(1)本案的处理上,存在哪些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的错误?
解答:
(错误一)根据刑诉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只能进行程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实质审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庭前审查的法理。《刑诉法解释》第116条、第117条也有相应规定。在《刑诉法规定》第37条最为明确说明:“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因此法院不应退回补充侦查,而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错误二)“一审当庭宣判后,王某当即表示向市中级法院上诉,孙某、赵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孙某、赵某交付执行,将王某连同全案卷宗移送市中级法院二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法解释》第246条、第247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对全案重新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不得将案件中其他未上诉的被告交付执行,因为未生效判决不得执行。
(错误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是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不得发回重审。
(错误四)“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审理后,改判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不能由原合议庭重新审理,宣布改判后的判决应依照一审程序处理,不能作为终审判决,被告人当然可以上诉,检察机关也当然可以抗诉。
总之,该案例罗列的所有程序均存在错误,严重违反程序法。
(2)结合本案论述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判的方式及结果的规定。
解答:
一,结合本案第一个程序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庭前审查,我国采用的审查制度属于程序性审查,而非实质性审查,只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各种文件符合程序法要求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法院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实质性要件退回公诉机关。
二,结合本案第二个程序错误,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待上、抗诉问题的基本制度可以归结为“一人上诉、全部上诉”的基本法理。二审在一人上诉的情况下,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在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根据这个法理,审判不能部分生效、部分不生效,而审判效力是全有或全无的方式,不得将案件中其他未上诉的被告交付执行,因为未生效判决不得执行。
三,结合本案第三个程序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发现一审程序中出现的不同的情况,区分进行不同的处理。对于原判完全正确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结合本案第四个程序错误,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处理,并不剥夺被告人和检察机关的二审终审的制度。只要案件存在新的情况,需要两次确认才能裁判的案件事由,都必须适用二审终审制度,以确保当事人充分享有二次审理的权利。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首先要启用新的合议庭,以确保重审的公正性,其次重审之后新的判决产生,这时必须保障当事人拥有救济权,对新的判决有权进行第二次审理,即可以上、抗诉。
总之,本案中二审程序始终贯穿着有利于被告人的一些刑事诉讼法基本的一些法理。
法律依据一:《刑事诉讼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2059.htm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九十二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法律依据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www.tongwanglawfirm.com/article.php?articleid=423
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为了真正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办案,以达到确保刑法的施行,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必须制定一部内容详尽和明确的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1996年3月17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通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 行
http://www.china-pub.com/computers/common/info.asp?id=608559
http://www.xingshisusong.com/xsssfjs/xsssfjs/2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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