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_6分词条

《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条文
《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中华民国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1912年3月8日由中华民国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但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1916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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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约法》 基本简介

 

《临时约法》《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1923年10月10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

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即少谈及此一法律。

《临时约法》 约法制度

 

《临时约法》孙中山
内阁制度
临时约法规定,中枢机构采取责任内阁制,大总统不主持日常政务。袁世凯对此虽极为不悦,但已不容他置喙。他对责任内阁制的破坏不是公开否认其原则而是根本蔑视其存在。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依法组织首届责任内阁。革命党人力争由同盟会员任国务总理,以组成党人内阁,袁世凯则要提名从“小站练兵”起就一直追随他的唐绍仪组阁,双方相持不下。后经立宪派官僚赵凤昌等调解,采取折衷方法:唐绍仪加入同盟会,同时出任内阁总理。“凤昌这话刚说完,孙文黄兴同时拍掌,表示欢迎绍仪入党,同时即决定请绍仪国务总理。”

政党内阁制度本为当时同盟会力争实现的政治原则,它与责任内阁制密切相关。责任内阁制是规定内阁在政权中的地位,着重解决内阁如何摆脱总统的控制。政党内阁则是规定政党在内阁中的地位,着重解决议会中的多数党如何控制内阁。在责任内阁制下,内阁是对议会负责而不是对总统负责的。但中国当时的政治现实,却是袁世凯必不肯放弃他对内阁的操纵,固此,实行政党内阁制,由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来组阁,便是同盟会抵制袁世凯野心的重要一环。唐绍仪辞职后,同盟会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唐内阁不是政党内阁,他经常受到非同盟会阁员的掣肘,即使不是袁世凯在王芝祥任职问题上粗暴行事,唐绍仪也必定在其他事情上步履维艰,因之认为下一步非成立纯粹政党内阁不可。

议会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迁至北京前夕,于1912年4月1日公布了一份《参议院法》,作为参议院活动的正式法规。它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参议院常年开会。如要休会,应由议长提议,并付表决通过。每次体会时间不得超过15日。表明这一立法机关不同子西方议会只在一年中指定的一定时间内开会的绘期制”。

第二,参议员每省及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5人,青海1人。选派方法各地自定。凡中华民国男子,年满25岁者,得为参议员,但停止公权者、吸食鸦片者、现役军人、现任行政及司法官吏不得为参议员。因《临时约法》规定,10个月内将召开正式国会,故对参议员未作任期规定。参议员无薪给(仅正、副议长有律贴费)。

第三,参议院分设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全院委员会以全体参议员充之。常任委员会分为法制、财政、庶务、请愿、惩罚5部。特别委员会担任审查特别事件,其委员由议长指定或选举产生。凡委员会开会时均禁止旁听。

第四,在选举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前,参议员10人以上连署得推举候选人;弹劾大总统案非参议员20人以上连署,弹劾国务员案非参议员10人以上连署不得提出。参议员对政府有责问时,得以10人以上连暑提出,对政府的建议案应有参议员5人以上连署,经通过后由参议院咨送政府。

《参议院法》是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身份颁布的最后一项重大法律。临时参议院随即由南京移往北京。21日,参议院齐集北京。

《临时约法》 约法内容

 

《临时约法》《临时约法》的制定|(图为袁世凯合影)
《临时约法》全文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废除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二、议决临时政府之豫算决算。三 、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 、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请愿。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 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 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 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 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临时约法》《临时约法》临时大总统印章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 临时大总统统帅中国海陆军队。

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 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 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 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 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 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覆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临时约法》 制定背景

 

《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北伐孙中山合影)
为约束袁世凯,孙中山仓促制定《临时约法》南北代表经过五轮谈判至12月31日达成共识:国体问题交由国民会议公决,国民会议由各省代表组织,每省三人,每人一票,到会省数有三分之二即可开议,会场设在上海,会期定于辛亥年十一月二十日(公历1912年1月8日)之前,此议由两方全权代表签字后即可实行。各省代表1912年12月29日突然选举临时大总统显然违背了上述协议,袁世凯闻讯大怒,当日电诘孙中山,“国体尚待公决,未敢预闻临时政府事”。孙中山1912年1月1日在南京就职,袁世凯亦作出强烈反应:撤消唐绍仪议和代表职务,并致电伍廷芳,否认伍唐所订各条,嗣后应商事件,直接电商;段祺瑞、冯国璋、段芝贵等联络将校四十余名,电请内阁代奏主张维持君主立宪,反对共和,又将此电传达伍代表,措词异常激烈。

袁世凯虽为南方违约一事耿耿于怀,眼见清廷大势已去,共和已成定局,只得与孙主导的临时政府周旋。此后,南北攻诘,函电交驰,议和看似破局,实则由公开的会议转入秘密的谈判,通过幕后的交易,双方达成默契:袁世凯迫使清帝退位、承认共和,孙中山让临时大总统于袁。1月下旬,种种迹象显示,清帝退位已成定局,同盟会要人急谋对策,孙中山主张定都南京、请袁到南京就职,同盟会退为在野党,监督政府;宋教仁主张,趁临时参议院1月28日成立,同盟会员占参议员的多数(43名参议员,同盟会员33人)的有利时机,先行修订《组织大纲》,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联络愿与同盟会合作的党派,组建一个大党,争取在国会选举中取得多数席位,然后组成以本党干部为主的内阁,约束、削弱袁的总统权力,寻机利用大选、国会弹劾等手段,迫袁下台。其实,早在各省代表选举临时大总统之前,宋教仁就力主修订《组织大纲》,仿法国制度,设总理一职,遭到多数代表的反对,有人讥宋有当总理的野心,以至孙提名他任内务总长时未获各省代表通过。宋仍坚持,终因孙中山力主采用美国总统制,不设总理,此议乃罢。此一时,彼一时,黄兴和多数党人现在又赞同宋的意见,孙只得听任宋去实行他的计划,于是,便有了2月13日辞职咨文中的三项附加条款。

《临时约法》《临时约法》(袁世凯)
孙中山咨文参议院:“查临时政府现已成立,而民国组织之法尚未制定,应请贵院迅为编定颁布,以固民国之基。并据法制局局长宋教仁呈拟《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五十五条前来,合并咨送贵院,以资参叙”,被参议院拒绝。参议院认为:一、“组织法”既为组织临时政府之用,便不能包括“人权”等宪法内容,因而主张另订一部法律,取名《临时约法》;二、立法如“受命于政府,有损立法独立之尊严”,此法应由临时参议院自行起草。1月31日,参议院将原案退回政府,自2月7日起,召集临时约法起草会议,组织编辑委员会,着手起草《临时约法》。参议院最初拟具的约法条文,仍是采取总统制,但宋教仁坚持责任内阁制。2月14日,参议院讨论袁不肯南来就任一事,谷钟秀李肇甫等人便提议将临时政府地点改设北京,议员投票表决,以20票对8票的多数,同意临时政府设于北京之议。孙中山、黄兴接到参议院的议决案,异常气愤,当晚把李肇甫大骂一顿,限他于次日12点前必须把复议改正过来,黄说:“过了12点如果还没有把决议改正过来,我就派兵来!”孙中山当即咨文参议院,要求复议。第二天上午,参议院以19票对7票表决临时政府仍设于南京。(吴玉章:《武昌起义前后到二次革命》,《辛亥革命回忆录》卷一,P120)而孙在辞职咨文中第三条中要求于袁遵守的《临时约法》,尚在起草之中,编辑委员会在同盟会的压力下,几经波折,仓促成文。

《组织大纲》规定,临时政府应在六个月内召集国民会议,制定宪法,行宪之日,终止《组织大纲》。而参议院并未遵照这一立法程序,在新当选的临时大总统尚未就职、国民会议尚未召开时,先行订立《临时约法》,袁世凯3月11日在北京就职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第二天便在南京公布《临时约法》,塞给袁一部他未参与制定的“宪法”,束缚其手脚。

《临时约法》 约法废除

 

《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内容
《临时约法》为什么会成为废纸,孙文回国,同盟会改变策略,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以既成事实对袁施压  同盟会要人黄兴、宋教仁、陈其美在上海密切关注各省代表会议的进展情况,他们不愿看到黎元洪在武昌组织临时政府,命苏浙沪联军加紧进攻南京。就在《组织大纲》公布的前一天,联军占领南京。在汉口的代表们得知南京光复,在谭人凤主导下,议决以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各省代表定于七日内齐集南京,俟有十省以上的代表到后,便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同日,在沪代表也以武昌形势危急、赴鄂代表未必能组织起临时政府、而临时政府又必须从速组织为由,议决以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即行选举黄兴为大元帅,黎元洪为副元帅。第二天,在沪代表议决以大元帅主持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鄂方代表得信后表示反对,认为在沪代表仅负通信联络之责,无选举权,选举大元帅、副元帅的行为不合法,并以黎大都督名义电告在沪代表取消前议。

这时,袁世凯提出五项条件电达汉口,与各省代表交涉停战。正在武昌忙于筹组临时政府的各省代表同意议和,遂由黎元洪通电各省:“各省都督鉴:现经代表会议决各省停战条件如下:

(一)停战十五日……两军于各省现在驻兵地方,一律按兵不动。

(二)袁总理大臣派代表唐绍仪尚书,与黎大都督或其代表,二人讨论大局……”黎元洪提名伍廷芳为民国议和全权代表,温宗尧、汪兆铭、王宠惠、钮永建为参赞,胡瑛、王正廷为湖北特派代表,组织议和代表团,并颁发照会,钤“中华民国中央军政府大都督之印”。隔日,黎元洪发表“十一省公推伍代表电”,督促伍廷芳速来汉口与唐绍仪议和。唐绍仪来到汉口,他见伍廷芳和四位参赞都在上海,不愿来汉口,只得改赴上海议和。

各省代表由汉口到南京,加上各省新派的代表,人数由23人增加到了45人。代表们原定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当他们听说唐绍仪到汉口时表示袁世凯亦主张共和,便决定暂缓选举大总统,维持在汉口所作“留大总统之位以待袁”的决议,转而同意在沪代表选举大元帅、副元帅的作法,并议决于《组织大纲》追加一条:“临时大总统未举定以前,其职权由大元帅暂任之。”但在由谁出任大元帅问题上,代表们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湖北、浙江等省的代表认为:黄兴失守汉口、汉阳,难辞其咎;黎元洪是首义元勋,有制定《鄂州约法》 、首先通电召集各省代表筹组临时政府之功,而且行使着“中华民国军政府大都督”职权,理应当选大元帅。他们的意见占了上风,第二天,代表会决议,选黎元洪为大元帅,黄兴为副元帅,由黄代行大元帅职,筹组联合政府。黎元洪当即来电受职。黄兴这时已收到孙中山即将回国的电报,怕引起孙的误解,未赴南京就职。

黎元洪当大元帅的第九天,孙中山从国外回到上海。这时,南北议和已举行了两轮会谈,商议停战和召开国民会议决定国体问题已有眉目。由于孙中山回国,同盟会突然改变了策略,他们决定利用孙的声望,趁势在南京选举临时大总统,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以既成事实对袁施压,促使其早日迫使清帝退位。12月29日,17省代表在南京举行会议,推举汤尔和、王宠惠为正副议长,旋即举行临时总统选举,孙中山以16票当选(黄兴得一票)。1月2日,各省代表修改《组织大纲》,增设副总统,3日,选举黎元洪为临时副总统(仍兼鄂军都督)。黎元洪白白辛苦一场,本已是“中华民国中央军政府大元帅”的他,两个多月的努力仅换得一个“临时副总统”的头衔,而武昌在首义后的政治重心地位和他对南北议和的主导权则全部丧失。从此,南北之争的主角成了孙、袁。

《临时约法》 历史意义

 

《临时约法》《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违背了孙中山的建国理念和同盟会的革命方略。辛亥前,孙一直主张革命成功后实行美国政体《组织大纲》集权于总统完全符合他的意愿。“革命方略”对推翻清朝后的制宪进程作过合理的安排,准备循序渐进,分三期完成宪政:第一期为军法之治,“地方行政,军政府统摄之……每一县以三年为限”。第二期为约法之治,“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的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吏,皆由人民选举。以天下定后六年为限……”第三期为宪法之治,

“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定宪法,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揆情而论:倘若孙中山执政,必维持《组织大纲》,集权于总统,分三期、九年(也许用更长的时间)缓行宪政;见让位于袁,便另订《临时约法》,集权于责任内阁,限制总统权力,且要袁立行宪政;这种罔顾国情、视人立法、以国家大法为政治斗争武器的行为,有违客观、公正的立法精神《临时约法》成了总统与内阁、政府与议会、中央与地方、军事与民政诸多冲突的根源,最终导致孙袁决裂、二次革命和护法战争。其后,南北混战,武夫称雄,《临时约法》,终成废纸。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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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起义 中华民国 五四运动
保路运动 蒋介石 甲午中日战争
孙中山 八国联军 十月革命

 

 

《临时约法》 参考资料

 

[1]优酷网   http://www.youku.com/playlist_show/id_2447304.html

[2]新浪网   http://ent.sina.com.cn/v/f/tptg.html

[3]影视娱乐网  http://www.cc273.com/play.asp?id=1111&m=48&n=27&u=1&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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