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简称《中英联合声明》,是中国与英国就香港问题共同发表的一份声明。它于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签订。 这份声明指出,英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把香港地区(即包括香港岛、九龙及新界)交还中国政府。它同时亦确定了中国在香港回归后应采取的基本原则。 中国政府在声明中承诺,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确保社会主义制度不在香港实行,香港本身的资本主义制度及民主制度维持50年不变。这些基本政策都在随后制订的基本法中列明。 |
中国设想在回归的香港建立特别行政区,并根据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所作的承诺,制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了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1997年7月1日,中国按照《中英联合声明》确定的日期,正式收回香港。
《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在当时的英国引起颇大争论。一些人对于英国首相玛格利特•撒切尔(港译戴卓尔夫人)能够与中国政府达成这一协议感到奇怪。实际上,英国在谈判桌上并无多少讨价还价的余地,没法阻止中国收回新界,又不能将香港分割,而中国收回香港的决心也不可动摇。
中英通过谈判,签署联合声明,解决了持续百年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国舆国之间处理同类矛盾创造了一个范例。《中英联合声明》也为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平稳过渡、顺利回归,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4年12月18日,应邀前来签署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并进行正式访问的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到达北京,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不大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联合声明的签字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西大厅隆重举行。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上签字。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邓小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出席了签字仪式。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宣布,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在这一天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声明圆满解决了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问题,也为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签署。英国同意于1997年归还香港
经过中英双方两年二十二轮慎重和耐心的谈判,由于两国领导人高瞻远瞩的决策,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终于在1 984年9月26日在北京草签。正式签字仪式于1984年12月19日下午五时三十分在人民大会堂西大厅隆重举行。签字大厅里一片庄重的气氛。铺着墨绿色绒布的长桌中央插着中英两国国旗。赵紫阳和撒切尔夫人在长桌本国国旗一侧座,用中国的台式英雄金笔,代表本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上签字。然后,在一阵热烈的掌声中,赵紫阳和撒切尔夫人交换声明文本,并且热烈握手。
赵紫阳着重指出,确保联合声明不受干扰地全面贯彻实施,是中英两国的共同利益,也是我们双方共同的责任。中国政府愿继续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同英国政府一道,力促这一目标的实现。我们也希望广大香港同胞和各界居民同心协力,为香港的繁荣稳定和更加美好的未来作出贡献。
撒切尔夫人说,总理先生和我签署这项协议,显示出我们多么坚定地对协议承担了义务。她接着说,我保证,英国政府将尽其所能使这个协议成功。
赵紫阳和撒切尔夫人讲话一结束,全场的气氛立即活跃起来。邓小平、李先念笑容满面地走到撒切尔夫人面前,举起香槟酒,热烈祝贺中英双方完成了一件影响深远、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出席签字仪式的国务委员兼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主任姬鹏飞、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和中国有关部门负责人、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和其他英国贵宾以及应邀专程来京观礼的一百零一位香港各界人士,也热烈鼓掌,相互碰杯,祝贺之声经久不息。
中英双方达成的协议,为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国与国之间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提供了新的经验。《联合声明》受到了包括500多万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和英国人民的普遍支持,也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广泛赞扬和欢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近年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致认为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有助于两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 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一)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它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 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六)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它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它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十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为求本联合声明得以有效执行,并保证一九九七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它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八、本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赵紫阳(签 字)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玛格丽特.撒切尔(签 字)
早在新石器时代就已经有人在香港居住。在新界和大屿山不少地方曾经发现新石器时代人类聚居的遗址。唐朝时,香港属于惠州。当时军队屯驻在今天的屯门,该区因而得名。
南宋末年,两位小皇帝宋端宗赵昰和宋帝昺赵昺被元朝军队逼迫逃到香港,据说曾在一块大石头上休息,人称该处为宋王台。后来宋帝赵昺在大屿山登基,因元军追来,经浅湾(即今荃湾)循海路西渡前往新会。但当船只驶至今日深圳蛇口附近的崖门时,被元军追到,陆秀夫于是负着8岁的赵昺于崖山跳海而死。
1842年,清朝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被英帝国打败,并于翌年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连同邻近的鸭脷洲)割让与英国。1860年清廷再败于英法联军,被逼签下《北京条约》,把九龙半岛南部、经常对香港岛扰乱治安的地区(连同邻近的昂船洲)一同割让给英国。当时在九龙半岛上的新边界只用矮矮的铁丝网分割,位置就在今天的界限街。1898年,英国通过与清廷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及其它一系列租借条约,租借九龙半岛北部、新界和邻近的两百多个离岛,租期99年。这一系列的租借和割让,形成了今日香港的边界。
中华民国建立以后,国民政府有意取消不平等条约。无奈国力不继,北伐的事情使国家政府无闲考虑取回香港的主权。但是,当时香港政府仍然开放中港边境,两地市民依然可以自由来往。当时不少香港人为了建设国家,除了捐钱回国以外,更身体力行的加入国民政府里工作。前国民政府外长伍廷芳就是当时香港的名流。
抗日战争爆发,日军在1938年登陆广东,并迅速占领与香港为邻的广州及附近地区。香港的华人支持抗战,出钱出力,日本军政府为此表现不满,曾多次向英国的领事抗议。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后数小时后,同时进攻马来亚及越过深圳河侵占香港。其间日本和加拿大及英印军发生多场激烈战事。最后由于驻港英军战力不足,1941年12月25日,当时的港督杨慕琦宣布向日本投降,开始了香港3年零8个月的日治时期。期间,日本人为方便统治,多次将贫穷的港人迁回中国大陆。
香港殖民地的殖民旗标,一个蓝色少尉与胳膊殖民地的标志。抗战胜利以后,米字旗同时在香港港督府前升起。当时因国共内战开始,中华民国政府无力向英国政府取回公道。当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后,中、英双方就香港问题达成协议:中方无意收回香港主权,也不干预前国民政府军民在香港的活动,用以换取英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1950年,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第一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西方国家。而后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朝鲜战争与西方世界交恶,被全世界禁运,使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转运物资、征集资金、收集情况的唯一窗口。
1956年10月,九龙地区发生右派工会暴乱,中华民国政府的情报人员从此被禁止进入香港。
1967年,文化大革命席卷中国大陆,红卫兵多次意图越过中港边境。后来左派公然响应国内造反派的号召,在香港多处策动暴乱。当时在香港街头放满写上“同胞勿近”的真假菠萝(港语,即土制炸弹),使香港陷入一片恐慌之中。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以“长期利用、充分打算”的方针,坚持不打算收回香港,使这一件事情得以平息。
经历过19世纪60年代末的暴动,香港政府于19世纪70年代初调整了政策方针,开始咨询华人的意见,逐步吸纳华人进入决策机制。1973年由于受石油危机的影响,香港经历了一次经济大衰退,但自1974年开始了长达20多年的高速增长。19世纪70年代中香港地铁开始动工,廉政公署成立,开始实施九年免费教育,并进一步扩展公共房屋计划,皆为香港未来的“经济奇迹”奠定基础,使香港于19世纪80年代初成为世界著名的“亚洲四小龙”之一(另外还有台湾、新加坡及南韩)。
19世纪70年代初期,由于新界土地契约的问题,使香港政府不得不考虑香港前途的问题。英国政府曾经多次要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延续新界的租约,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拒绝。不过在19世纪70年代末,“香港前途问题”已成为中英两国正式议题,但谁先提出转移香港政权,外界一直众说纷纭;但不论谁先提出,香港前途问题为中英两国,揭开了近20年争拗的序幕。
香港在19世纪70年代末至1997年20年来的经济起飞,中国共产党于1978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11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一条战略决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这个决策的成效之一便是改变了中国长期以来对外封闭的情况,香港继续发挥中介人本领而进入了经济高速发展时期。
在19世纪80年代初,英国曾提出分拆香港的“主权”及“治权”,前者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但英国仍保留治权。不少香港传统上流社会的政治及商界精英,开始时不支持有关建议。传统英国资金的商业力量,如汇丰银行、怡和洋行,亦曾参与游说工作。
期间,由当时的商界年青领袖李鹏飞率领当时香港的工商界精英组成“年青才俊团”前往北京交流,并得到当时的领导人邓小平接见。当他们向邓小平提出有关建议时,被邓小平严辞指责,这种强烈反对及绝不让步的态度,令游说工作失败。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坚持必须收回香港,但香港人可享有“高度自治、港人治港”,这亦成了中英两国谈判时的唯一框架。
1984年12月19日,中英双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简称《中英联合声明》。根据这份声明,英国需在1997年7月1日将香港的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在上述协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会依照邓小平所提出的“一国两制”政策,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会在香港实行,并保证香港除外交及国防外,各方面都拥有高度自治。
中英两国政府为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而举行的为期两年的正式会谈。中国政府一再表示,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在此情况下,中英两国政府开始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开始时英国政府提出的谈判题目就是一个归属问题,而中国政府则提出三个问题,即香港归还中国、未来香港实行的制度、香港过渡时期的安排。谈判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至1983年6月,双方主要就原则和程序问题进行会谈。第二个阶段,从1983年7月至1984年9月,双方就具体实质性问题进行会谈,共22轮。其间争论颇多,本着以大局为重和友好合作的精神,经过慎重和耐心的谈判,至1984年9月18日,双方代表团就全部问题达成了协议,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会谈宣告结束。中英联合声明的签订,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也促进了澳门问题的解决,并且对解决台湾问题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台湾问题与香港问题性质不同,但是“一国两制”的构想和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同样适用的。香港问题的圆满解决,有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为国际上和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成功的新鲜经验。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曾指出:中英两国解决香港问题的方式应该大力提倡,这恰恰是我们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非常需要的。
过渡时期
指自中英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的12年。该概念由中英联合声明确认。过渡的含义为,香港由英国统治转变为由中国管辖和治理。这一转变必须经过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过渡时期。在过渡时期内英国政府的职责是: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经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国政府将给予合作。这一时期内最基本的问题有二:一是经济上不要出现大的波折,二是政治上不要另搞一套。如果发生严重的波动,或者另设一套班子,中国政府将不得不对收回香港的时间和方式另作考虑。为实现平稳过渡,中英设立了联合联络小组和土地委员会协商有关事项;中国政府亦将根据香港局势的发展和要求,采取若干必要的行动措施。
后过渡期
香港12年的过渡时期可分为前半段和后半段。前半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两国政府为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独立关税地区保持其经济联系,特别是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参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多种纤维协定及其他国际性安排所采取的行动;两国政府为确保同香港有关的国际权利与义务继续适用所需采取的行动;以及其他有关实施联合声明的事项。后半段即后过渡期,其主要任务是解决为1997年顺利过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及为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并就此类事项签订协议所需采取的行动。1990年4月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通过后,中国政府逐步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有关筹备工作,此即后过渡期的主要特征。
主权移交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已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实现主权的移交,还有待于1997年7月1日香港人能顺利地接管香港政权,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
治权移交
治权又称管治权。指一个国家管辖和治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具体权力。管辖,涉及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受豁免权者外)、物和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的管理权限;治理,通过行政管理和立法、司法等行为予有实现。主权与法治密切联系,主权决定法治,治权体现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份。主权的移交,意味着法治必须同时移交,英国想用主权来换取治权是行不通的。只有做到主权与治权同时移交,才算真正实现香港政权的顺利交接。
三个不变
指香港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现行法律基本不变。其基本精神是,坚持“一国两制”,保证中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中所阐明的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长期不变。依照“三个不变”的原则,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私有财产依法受到保护,由此维持了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第二.香港居民可以像过去一样生活,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依法得到保障。第三.香港的原有法律,指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了那些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例如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法律必须删除或修改,还有一些法律因实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外,其他的法律均保持不变。“三个不变”并未涉及香港原有的政治体制,原有的体制有些是必须加以改革的,特别是将英人治港改为港人治港,将总督制改为行政长官负责制,等等。至于某些具体的制度和政策,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和实际的需要,也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并使之发展。因此对“三个不变”的理解不能认为是对香港过去的所有制度、机构和具体做法原封不动、不能加以改变。
五十年不变
指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50年内不变。中国政府郑重承诺1997年以后50年不变是有科学根据的。其一,在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共存与对立的关系将会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同时香港已同整个世界的经济连成一体,应从这种宏观的社会历史背景来了解对香港的特殊政策。其二,中国大陆实现宏伟的发展战略,除在20世纪内的艰苦努力外,到21世纪还需要50年的继续奋斗,而香港的繁荣稳定对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将发挥有益的补充和促进作用。
香港回归后,经历了一个又一个的严峻考验,但香港特区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坚决贯彻“一国两制”的原则与精神,维持了香港自由港地位与社会稳定,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肯定。然而,香港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维护香港的繁荣与稳定任重而道远。
《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2007年回归十年后,国际社会给香港回归给出正确评价:
英国新任外交大臣米利班德2007年7月1日在纪念香港回归10周年的声明中称赞,香港回归10年来取得“引人注目的成功”,香港是“21世纪伟大的城市之一”。声明认为,“香港实现了‘一国两制’”,“香港正走向更美好的明天”。米利班德说,香港拥有优秀、乐观及勤奋的人才,充满活力的经济,传媒享有新闻自由,政府体制及法律制度公正而透明,因此,香港的前途一片光明。他表示,英国期望香港在未来10年以至今后继续繁荣发展。
《印度教徒报》2007年7月1日报道说,在“一国两制”下,今天的香港民众越来越多地参与政治,香港的政治改革也在继续,而且,香港的经济发展也相当引人注目。
日本《读卖新闻》2007年7月1日刊登文章说,香港回归10年来,不但扮演着中国走向世界的“桥头堡”,还担当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试验田”。香港的“一国两制”制度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英国《经济学家》周刊2007年6月30日一期刊登文章说,香港回归祖国后仍能保留其独特生活方式,这一史无前例的试验迄今可以说是成功的。在香港回归的10年间,香港面临亚洲金融危机、网络企业泡沫的破灭和禽流感及非典疫情暴发等严峻挑战,但香港经受住了考验,香港经济现在正处于20年来的最好时期。
日本《富士产经商报》2007年6月30日刊登文章说,香港在“一国两制”制度下已步入稳定轨道。随着中国各地观光客的大量赴港,普通话在香港开始迅速普及。百货店和珠宝店自不必说,就连小餐饮店店员的服务语言中也开始夹杂着普通话。在香港的大学毕业生中,更是开始流行到内地找工作。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2007年6月30日刊登文章说,香港回归10年来继续保持繁荣稳定,不只是经济环境广受好评,政治生活也保持多元化,仍是充满活力的大都市。
中文版
1842年8月29日
〔中〕耆英〔英〕璞鼎查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与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回所属家眷,寄居没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叁、因英国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饮差大臣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将英国领事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圆,补偿原价。
五、凡英国商民,在粤省贸易,向例全归额设商行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其嗣后不必仍照向例,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300万元,作为商欠之数,由中国官为偿还。
六、钦差大臣等向英国居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1200万元,大皇帝准为补偿。惟自道光二十一年6月15日以后,英国在各城收过银两之数,按数扣除。
七、以上酌定银数,共2100百万元,此时交银600万元,癸卯年6月间交银300万元,12月间交银300万元,共银600万元。甲辰年6月间交银250万元,12月间交银250万元,共银500万元。乙巳年6月交银200万元,12月间交银200万元,共银400万元。自壬寅年起,至乙巳止,4年共交银2100万元。但按期未能交足,则酌定每年每100元应加息5元。
八、凡系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皇帝准即释放。
九、凡系中国人,前在英国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伺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谕旨,誊录天下,恩准免罪。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者,亦加恩释放。
十、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照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
十一、议定英国中国之总管大员,与中国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
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奏明字样。
十二、俟奉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600万元交清,英国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
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鼓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关,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十叁、以上各条,均关议和公约,应俟大臣等分别奏明大皇帝□笔批准,及英国君主判定后,即速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是以另缮二册,先由钦差大臣等及英国公使,盖用关防,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
Treaty of Nanjing (Nanking), 1842
(Ratifications exchanged at Hongkong, 26th June 1843.) VICTORIA, by the Grace of God, Que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Defender of the Faith, etc., etc., tc. To All and Singular to whom these Presents shall come, Greeting ! Whereas a Treaty between Us and Our Good Brother The Emperor of China, was concluded and signed, in the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 on board Our Ship the Cornwall s, at Nanking, on the Twenty-ninth day of August, in the Year of Our Lord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 and Forty-two, by the Plenipotentiaries of Us and of Our said Good Brother, duly and respectively authorized for that purpose; which Treat is hereunto annexed in Original. TREATY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being desirous of putting an end to the misunderstandings and consequent hostilities which nbsphave arisen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have resolved to conclude a Treaty for that purpose, and have therefore named as their Plenipotentiaries, that is to say: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HENRY POTTINGER, Bart., a ajor General in the Service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etc., etc.; And His Imperial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the High Commiasioners KEYING, a Member of the Imperial House, a Guardian of the Crown Prince and General of the Garrison&nbs of Canton; and ELEPOO, of Imperial Kindred, graciously permitted to wear the insignia of the first rank, and the distinction of Peacock\"s feather, lately Minister and Governor General etc., and now Lieutenant-General Commanding at Chapoo: Who, after aving communicated to each other their respective Full Powers and found them to be in good and due form, have agreed upon, and concluded, the following Articles:
ARTICLE I. There shall henceforward be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Her Majesty t e Que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nd between their respective Subjects, who shall enjoy ful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for their persons and property within the Dominions of the&nb pother.
ARTICLE II.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hat British Subject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 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n their Mercantile pursuits, without molestation or restraint at the&nb p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oochow-fu, Ningpo, and Shanghai, and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will appoint Superintendents or Consular Officers, to reside at each of the above-named Cities or Towns, to be the medium of nbsp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and the said Merchants, and to see that the just Duties and other Due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 hereafter provided for, are duly discharged by Her Britannic Majesty\"s Subjects.
ARTICLE III. It&nbs being obviously necessary and desirable, that British Subjects should have some Port whereat they may careen and refit their Ships, when required, and keep Stores for that purpose,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cedes to Her Majesty the Quee of Great Britain, etc., the Island of Hongkong, to be possessed in perpetuity by Her Britannic Majesty, Her Heirs and Successors, and to be governed by such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shall s e fit to direct.
ARTICLE IV.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pay the sum of Six Millions of Dollars as the value of Opium which was delivered up at Canton in the month of March 1839, as a Ransom for the lives of Her Brit nnic Majesty\"s Superintendent and Subjects, who had been imprisoned and threatened with death by the Chinese High Officers.
ARTICLE V.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having compelled the British Merchants trading at Canton to deal exclusively with certain C inese Merchants called Hong Merchants (or Cohong) who had been licens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for that purpose,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abolish that practice in future at all Ports where British Merchants may reside, and to permit&n spthem to carry on their mercantile transactions with whatever persons they please, and His Imperial Majesty further agrees to pay to the British Government the sum of Three Millions of Dollars, on acoount of Debts due to British Subjects by&n spsome of the said Hong Merchants (or Cohong), who have become insolvent, and who owe very large sums of money to Subjects of Her Britannic Majesty.
ARTICLE VI. The Government of Her Britannic Majesty having been obliged to send out& bspan Expedition to demand and obtain redress for the violent and unjust Proceedings of the Chinese High Authorities towards Her Britannic Majesty\"s Officer and Subjects,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pay the sum of Twelve Millions of Dollars&nb pon account of the Expenses incurred, and Her Britannic Majesty\"s Plenipotentiary voluntarily agrees, on behalf of Her Majesty, to deduct from the said amount of Twelve Millions of Dollars, any sums which may have been received by Her Majesty\"s& bspcombined Forces as Ransom for Cities and Towns in China, subsequent to the 1st day of August 1841.
ARTICLE VII. It is agreed that the Total amount of Twenty-one Millions of Dollars, described in the three preceding Articles, shall&nbs be paid as follows: Six Millions immediately. Six Millions in 1843. That is:NThree Millions on or before the 30th of the month of June, and Three Millions on or before the 31St of December. Five Millions in 1844. That is:NTwo Millions nd a Half on or before the 30th of June, and Two Millions and a half on or before the 31St of December. Four Millions in 1845. That is:NTwo Millions on or before the 30th of June, and Two Millions on or before the 31 st nbspof December; and it is further stipulated, that Interest at the rate of 5 per cent. per annum, shall be paid by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on any portions of the above sums that are not punctually discharged at the periods fixed.
ARTICLE VIII.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release unconditionally all Subjects of leer Britannic Majesty (whether Natives of Europe or India) who may be in confinement at this moment, in any part of the Chinese Empire.
ARTICLE&nb pIX.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publish and promulgate, under His Imperial Sign Manual and Seal, a full and entire amnesty and act of indemnity, to all Subjects of China on account of their having resided under, or having had deali gs and intercourse with, or having entered the Service of Her Britannic Majesty, or of Her Majesty\"s Officers, and His lmperial Majesty further engages to release all Chinese Subjects who may be at this moment in confinement for similar reasons.
ARTICLE X.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orts which are by the 2nd Article of this Treaty to be thrown open for the resort of British Merchants, 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 t Customs and other Dues, which Tariff shall be publicly notified and promulgat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and the Emperor further engages, that when British Merchandise shall have once paid at any of the said Ports the regulated Customs and D es agreeable to the Tariff, to be hereafter fixed, such Merchandise may be conveyed by Chinese Merchants, to any Province or City in the interior of the Empire of China on paying a further amount as Transit Duties which shall not excee per cent. On the tariff value of such goods.
ARTICLE Xl. It is agreed that Her Britannic Majesty"s Chief High Officer in China shall correspond with the Chinese High Officers, both at the Capital and in the Provinces, under the term& bsp"Communication" [chinese characters]. The Subordinate British Officers and Chinese High Officers in the Provinces under the terms "Statement" [chinese characters] on the part of the former, and on the part of the latter " Declaration " [chinese&n spcharacters], and the Subordinates of both Countries on a footing of perfect equality. Merchants and others not holding official situations and, therefore, not included in the above, on both sides, to use the term " Representation " [chinese ch racters] in all Papers addressed to, or intended for the notice of the respective Governments.
ARTICLE XII. On the assent of the Emperor of China to this Treaty being received and the discharge of the first instalment of money, Her Britann c Majesty"s Forces will retire from Nanking and the Grand Canal, and will no longer molest or stop the Trade of China. The Military Post at Chinhai will also be withdrawn, but the Islands of Koolangsoo and that of Chusan will continue nbspto be held by Her Majesty"s Forces until the money payments, and the arrangements for opening the Ports to British Merchants be completed.
ARTICLE XIII.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Treaty by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and&n sp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shall be exchanged as soon as the great distance which separates England from China will admit; but in the meantime counterpart copies of it, signed and sealed by the Plenipotentiaries on behalf of their espective Sovereigns, shall be mutually delivered, and all its provisions and arrangements shall take effect. Done at Nanking and Signed and Sealed by the Plenipotentiaries on board Her Britannic Majesty"s ship Cornwallis, this twenty-ninth day of August 1842, corresponding with the Chinese date, twenty-fourth day of the seventh month in the twenty-second Year of TAOU KWANG. (L.S.) HENRY POTTINGER, Her Majesty\"s Plenipotentiary. Chinese Signatures (3).* | Chinese Seal. |
We, having seen& bspand considered the Treaty aforesaid, have approved, accepted, and confirmed the same in all and every one of its Articles and Clauses, as We do by these Presents approve, accept, confirm, and ratify it for Ourselves, Our Heirs, and Successo s:Engaging and Promising upon Our Royal Word, that We will sincerely and faithfully perform and observe all and singular the things which are contained and expressed in the Treaty aforesaid, and that We will never suffer the same to be vio ated by any one, or transgressed in any manner, as far as it lies in Our Power. For the greater Testimony and Validity of all which, We have caused the Great Seal of Our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to be affixed nbspto these Presents, which We have signed with Our Royal Hand. Given at Our Court at Windsor Castle, the Twenty-eighth day of December, in the Year of Our Lord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 and Forty-two, and in the Sixth Year of Our&nb pReign.
(Signed) VICTORIA R. * The preamble mentions two Chinese negotiators only, KEYING and ELEPOO. The third signature was that of NIUKIEN, Liang Kiang Viceroy.
在香港回归祖国的途程中,《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向世人宣告,香港被英国殖民主义者统治的百年屈辱史结束,一个崭新的香港将随着祖国的脚步一起迈向2l世纪。
在联合声明的谈判和签署过程中,邓小平以他那伟大战略家的气魄,集中全党的智慧,排除了一个又一个阻力,战胜了许许多多的困难,为《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值此香港回归祖国一周年之际,重温这段历史,对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具有现实的和历史的意义。
(一)在主权问题上,邓小平立场坚定,寸步不让,迫使英政府放弃“三个条约有效论”,为《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搬开了第一块绊脚石。
70年代末,随着新界租期的临近,香港的归属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此时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国内,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而发展经济就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上,世界的格局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总的趋势是,由对抗走向对话,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代世界两大主题。邓小平在对国际国内形势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以“一国两制”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方针。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谈判历时两年,经过22轮的角逐,最后双方以联合声明的方式,确认英国在1997年7月1日将香港归还中国,中国从同一天起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香港是国际贸易金融中心,能为英国提供巨大的经济利益。据有关资料统计,70年代香港在英国存放的英磅储备高达90亿英磅,相当于英国全部外债的12%,约占英格兰银行全部黄金和外汇储备的27%,可以说英磅近l/2的支撑力来自香港。英国从香港每年获取的无形贸易(如金融、股市、保险等)收益约合3亿多英磅。驻港英军军费的3/4由香港负担,等于香港替英国养兵,维护它在远东的利益。此外,香港是英联邦同澳大利亚、新西兰、太平洋岛屿的中继站,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①。对于这样一只“会生金蛋的鹅”,英国政府怎么会心甘情愿地奉还给中国呢?
为了维持英国对香港的殖民统治,英国政府面对新界租约即将到期的“大限”,抛出了“三个条约有效论”,与中国政府相抗衡。1982年7月28日,在英国唐宁街召开的研究香港前途问题的专门会议上,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首先透露了这一立场。她说:“依据英国理解的国际法,所有这三个条约都是有效的。”“中国政府如欲收回整个香港,就必须与英国政府达成协议,修改条约的有关条款,这是唯一的合法途径。”②三个条约,即《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对于这三个不平等条约,新中国一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即郑重声明不予承认。因此,英国首相此论一出,一些有识之士立即加以劝阻,但撒切尔夫人却一意孤行。
英国政府的立场既定,就决心与中国讨价还价。1982年9月23日和24日,撒切尔夫人在分别和中国领导人赵紫阳、邓小平会谈时,软硬兼施,又拉又打,说:“香港是中英良好合作的无与伦比的典范。我注意到,中国观点的两个主要因素是关于主权和香港继续繁荣。繁荣依赖信心。如果香港的行政控制权发生剧烈变化或者甚至现在宣布这一点,将必然导致整个资金外流。英国决不愿意这种事情发生。但是我们无法防止它。香港的崩溃对我们两国都是不光彩的。信心和繁荣有赖于英国的管理。如果我们两国政府就未来香港的安排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这些安排可行并能维持这块殖民地人民的信心;而且如果它们使英国国会感到满意,那时我们就将考虑主权问题。”她强调说:“有关香港的三个条约在国际上仍然有效,任何修订必须以三个条约为根据。”她还恐吓说:如果中国收回香港,就会给香港带来灾难性的影响。要想继续维持香港的繁荣,就必须由英国来管治。③她不仅在同中国领导人会谈中,还在北京和香港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以及在单独接受英国广播公司记者采访时一再宣扬这个论调。她说:“英国是根据过去签订的条约管治香港的,这些条约是有效的”,“是符合国际法的。”
英国政府蛮横而又傲慢的态度,理所当然地遭到中国领导人的反对。邓小平在会见撒切尔夫人时,全面阐述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对她的观点逐一进行了驳斥。他首先指出:“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是明确的,这里主要有三个问题。一个是主权问题;再一个问题,是一九九七年后中国采取什么方式来管理香港,继续保持香港繁荣;第三个问题,是中国和英国政府要妥善商谈如何使香港从现在到一九九七年的十五年中不出现大的波动。”
关于第一个问题,邓小平说:“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应该明确肯定:一九九七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就是说,中国要收回的不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岛、九龙。中国和英国就是在这个前提下来进行谈判,商讨解决香港问题的方式和办法。如果中国在一九九七年,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八年后还不把香港收回,任何一个中国领导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国人民交待,甚至也不能向世界人民交待。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我们等待了三十三年,再加上十五年,就是四十八年,我们是在人民充分信赖的基础上才能如此长期等待的。如果十五年后还不收回,人民就没有理由信任我们,任何中国政府都应该下野,自动退出政治舞台,没有别的选择。所以,现在,当然不是今天,但也不迟于一、二年的时间,中国就要正式宣布收回香港这个决策。我们可以再等一、二年宣布,但肯定不能拖延更长的时间了。”
他针对撒切尔夫人关于香港的繁荣离不开英国的管理的观点,说:“保持香港的繁荣,我们希望取得英国的合作,但这不是说,香港继续保持繁荣必须在英国的管辖之下才能实现。香港继续保持繁荣,根本上取决于中国收回香港后,在中国管辖之下,实行适合于香港的政策。”他告诉撒切尔夫人,中国之所以还要等一二年才正式宣布收回香港,是希望在这段时间里同香港各界人士广泛交换意见,听取英国政府对我们提出的建议,以便制订我们在十五年中和十五年后的方针政策。“这些方针政策应该不仅是香港人民可以接受的,而且在香港的其他投资者首先是英国也能够接受,因为对他们也有好处。”
针对撒切尔夫人关于变革香港的行政管理会给香港“带来灾难性的影响”的恐吓,邓小平说:“至于说一旦中国宣布一九九七年要收回香港,香港就可能发生波动,我的看法是小波动不可避免,如果中英两国抱着合作的态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就能避免大的波动。我还要告诉夫人,中国政府在做出这个决策的时候,各种可能都估计到了。我们还考虑了我们不愿意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在十五年的过渡时期内香港发生严重的波动,怎么办?那时,中国政府将被迫不得不对收回的时间和方式另作考虑。如果说宣布要收回香港就会像夫人说的‘带来灾难性的影响’,那我们要勇敢地面对这个灾难,做出决策。”他指出:制造混乱是很容易的。“这当中不光有外国人,也有中国人,而主要的是英国人。”他还针对撒切尔夫人讲的关于外资会撤走的问题,说:“只要我们的政策适当,走了还会回来的”。⑤
邓小平的话,虽然没有立即改变撒切尔夫人及其政府官员的顽固立场,但却给他们的心境蒙上一层厚厚的阴影,用撒切尔夫人的话来说,就是邓小平“非常执着”,“不为所动”。我感到“颐和”这个名称“绝不能用来描述我这次远东之行”。⑥
1983年3月,英驻华大使柯利达打听到中国方面准备将关于香港前途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消息后,担心中国单方面宣布收回香港,急忙飞回伦敦,建议撒切尔夫人给中国总理写一封信,表示只要两国在香港的管理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她就愿意就主权问题“考虑”向英国议会“提出建议”。中国政府很快就收到了这封信。信中写道:“只要英国政府和中国政府之间,能够就香港的管理安排达成协议,而这些安排能够保证香港今后的繁荣与稳定,又能既为中国政府又为英国议会和香港人民所接受,我就准备向议会建议,使整个香港的主权回归中国。”⑦至此,中英两国关于主权问题之争告一段落,接下来又开始了第二回合的较量。
(二)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战略,并制定一整套方针政策,击退了英政府抛出的“用主权换治权”的方案,将谈判纳入中国方案的轨道
1983年7月12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正式会谈如期举行。根据双方事先达成的会谈议程,开始磋商1997年后为维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而作的安排。
会谈一开始,双方就香港的安排陈述了各自的意见。中方的方案共12条,亦称“十二条”方针。它的主要内容是:一、中国政府决定1997年7月1日对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二、恢复行使主权后,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三、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法令、条例基本不变。四、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主要官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原香港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警务人员可予留任。特别行政区各机构也可聘请英国及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五、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受法律保护。六、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七、保持金融中心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照常流通,自由兑换。八、特别行政区财政保持独立。九、特别行政区可同英国建立互惠经济关系。英国在香港的利益将得到照顾。十、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签订协议。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十一、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十二、上述方针政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50年不变。⑧
这个方案是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具有独特、创新、务实、智慧等特点。它具体体现了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并且是在邓小平关怀和指导下制订出来的。
“一国两制”构想是邓小平根据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坚持从中国实际、香港现状和英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并把他在解决大陆与台湾统一问题上所形成的新思路、新方法,运用到解决香港问题上,经过多次调查和深入思考,逐渐形成和完备起来的。
为了使“一国两制”构想具体化和制度化,邓小平开始着手制订香港回归祖国后对港实行的基本政策。1981年初,他指出:香港问题已摆上日程,我们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方针和态度。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并尽快整理出材料,供中央参考。⑨根据邓小平的指示,有关部门立即投入工作。经过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听取香港同胞的意见之后,制订出了我国政府的对港“十二条”方针。1983年4月4日,邓小平在最后修改稿上批示:“我看可以,兹事体大,建议政治局讨论。”⑩4月22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这一方案。邓小平在会上讲话说:“十二条”可以作为谈判的根据。又说:谈判可能谈好,因为我们的政策够宽大的了。(11)
对于这个宽大政策,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后来曾称赞它是“最有天才的创造”,但在当时并没有被英方所接受。他们指责说:“中国的方案只是一种信念和希望,是‘乌托邦’”。又说:“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要保留资本主义的香港不变化,是令人怀疑的。”他们抛出一个“以主权换治权”的方案,与中方相对抗。英方认为:“为保持香港的繁荣,就必须继续保持英国在香港的管理作用,并使社会主义的大陆同资本主义的香港隔离和绝缘”。“要使这一点为中国接受,英国就得接受中国对整个香港的主权。”(12)由于双方存在着深刻的分歧,经过三轮会谈,未取得丝毫进展,谈判陷入僵局。
谈判陷入僵局,着急的是英方。英国前首相希思深感忧虑,主动提出访华,以调解双边关系。1983年9月10日,邓小平在会见希思时说:想用主权换治权是行不通的。22日要会谈,我希望不要再纠缠在治权问题上。我的意思是说,不要搞成中国单方面发表声明收回香港,而是要中英联合发表声明。联合声明的方式对两家都好,不是说对哪一家更好。他告诫说:在香港问题上,我希望撒切尔首相和她的政府采取明智的态度,不要把路走绝了。”(13)
邓小平的话,无疑又给英国政府施加了一层压力。加上此时香港的金融发生动荡,英政府决定向中国政府让步。1983年10月14日,柯利达自伦敦返回北京,向中国领导人转达了撒切尔夫人的口信。口信说:英方已在谈判中表明,继续英国的管治是使香港持续稳定和繁荣的最好和最可靠的基础,但是,中方持有不同看法。英方认为,对抗不利于维护香港的稳定与繁荣的共同目的,也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利益。只有在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才能确保香港的未来。口信建议由双方代表讨论可以设想出哪些其他有效办法来维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并进一步探讨中方的意见,看看英中双方能否在中国提出的建议的基础上一起作出对香港人民具有持久价值的安排。如果在此基础上能够商定确保香港的稳定与繁荣的安排,英国政府准备向议会提交一项载明这些安排的双边协定,并尽最大努力促进这些安排的实行和贯彻。(14)撒切尔夫人的口信,表明了英国政府的立场发生了实质性转变,从而排除了会谈中的第二大障碍,将旷日持久的谈判纳入中方方案的轨道。
(三)邓小平采取坚定而又灵活的态度,排除最后障碍,中英谈判圆满结束
自从英国政府改弦更张,采取明智态度之后,谈判出现了转机并有加速进行之势,双方谈判代表围绕中国的十二条方针政策,就香港未来的法律制度、财政制度、货币制度、经济制度、文化与教育、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公务员制度、防务与治安、宪制安排和政府结构、民航、国籍、旅行证件、土地契约以及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签署的安排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磋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又在两个问题上发生了分歧,使谈判无法进展。这两个问题就是“九七”后中国政府在香港驻军的问题和13年后过渡期要不要设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英方的观点是:中国有权在香港驻军,但是,只有当香港受到外来侵略的临时和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有驻军的实际需要;如果中国要派军队去,不仅违背中方“九七”后中央不派人去的承诺,而且对港人信心和国际上对特别行政区的信心将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还提出,香港要在原来的警察之外,再建立一支“内部治安部队”,以维护日常治安。上述观点,说穿了就是有意削弱中国对香港行使主权,给会谈制造障碍。
对此,中方的态度非常明确。1984年4月18日,邓小平会见英外交大臣杰弗里·豪时说:1997年后,我们要派一支小部队去香港,这不仅象征中国收回了主权,更大的好处是对香港来说是一个稳定的因素。(15)同年5月25日,邓小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港澳地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针对5月2日香港《明报》刊登的“九七”后中国不会在香港驻军的报道,当着许多香港记者的面说:我要在这里辟谣,关于“将来不在香港驻军”的讲话,是胡说八道!这不是中央的意见。既然香港是中国领土,为什么不能驻军?英国外相也说,希望不要驻军,但承认我们恢复行使主权后,有权驻军。连这权力都没有,还算什么中国领土?(16)邓小平的这个讲话在香港报纸一公布,立即引起英国政府的“关切”。英国政府在向中国政府所作的几点说明中,再次明确肯定“中国有权驻军”,只是“希望中国政府认真考虑目前的立场是否最有利于维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17)后来,经过双方的进一步磋商,达成如下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中央人民政府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部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驻军军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并写进了作为联合声明附件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使问题得以解决。
关于第二个问题,首先是由中国政府提出来的。在讨论后过渡期香港的安排问题时,中方认为,后过渡期长达13年,有许多事情要做。例如:协商中英协议的执行情况,磋商政权的顺利移交等等,因此有必要在香港设立一个常设机构,具体办理日常事宜。它的名称叫“中英联合小组”。它的职责是:就《联合声明》的实施进行磋商;讨论与1997年政权顺利交接的有关事宜;就双方商定的事项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这个问题一提出,就遭到英方的反对。他们认为,截止1997年6月底,负责管理香港的仍然是英国。如果在香港成立一个联合小组,就会造成中国要从内地派人去香港,与英国“共管”香港的印象,并会影响到香港居民的信心。谈判再次陷入僵局。
为打破僵局,邓小平在4月18日会见杰弗里·豪时强调指出:必须看到在过渡时期内有很多事情要做,需要双方合作。既然双方都同意“九七”前由英国负责对香港的行政管理,同时,中方的建议又明确规定,联合小组的性质是联络而不是权力机构,它不干预港英当局的日常行政事务,那就不会造成“共管”的印象。邓小平最后提出,联合小组设在香港,协议上就这样写。但可以在北京、伦敦、香港三地开会。(18)豪表示,愿意建设性地考虑邓小平提出的建议。
1984年7月,杰弗里·豪再次访京时,带来了英政府关于联合小组问题的对案。对案对联合小组的性质、职责、任务、第一阶段考虑什么、第二阶段考虑什么等,做出了详尽规定,并将小组的名称改为“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国政府对英国政府的友好合作态度表示欢迎,并趁着豪在京期间,以英方的对案为基础,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征得豪的同意后,达成一致意见。横在中英会谈中最后一项议程上的障碍被排除了,两国政府领导人都很高兴。1984年7月31日,邓小平刚从北戴河休养回来,就会见了豪。说:豪外交大臣同中国领导人谈得很好,效果也很好,值得祝贺。”(19)
此后,经过两国政府的共同努力。1984年9月17日,双方代表团就香港问题全部谈判达成协议。协议包括一个主体,三个附件。一个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三个附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关于土地契约》。至此,长达两年的中英谈判圆满结束。
(四)邓小平畅谈“一国两制”方针不变,《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签署
协议达成后,经过两国代表的草签,剩下的事情就是正式签署了。
1984年12月19日,《中英联合声明》的正式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
签字前,邓小平会见了英国首相撤切尔夫人。邓小平说:“香港问题已经有近一个半世纪的历史,这个问题不解决,在我们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总是存在着阴影。现在这个阴影消除了,我们两国之间的合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前景光明。”撒切尔夫人完全赞同邓小平的评价。她说:回顾我两年多以前初次在这里同您见面以来,我们已经取得了多么大的成就。双方的了解也加深了。她特别赞扬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的构想是最有天才的创造。她接着问,为什么“一国两制”政策要保持不变呢?邓小平回答:“这也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的。中国现在制定了一个宏伟的目标,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在两个十年内,即到本世纪末翻两番,达到小康水平。就是达到了这个目标,中国也不算富,还不是一个发达国家。所以这只能算是我们雄心壮志的第一个目标。中国要真正发达起来,接近而不是说超过发达国家,那还需要三十年到五十年的时间。如果说在本世纪内我们需要实行开放政策,那么在下个世纪的前五十年内中国要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不能离开这个政策,离开了这个政策不行。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是符合中国的切身利益的,所以我们讲五十年,不是随随便便、感情冲动而讲的,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和发展的需要。”(20)撤切尔夫人感到,邓小平从中国自身利益出发谈保持香港制度不变和繁荣稳定,确实是可信的,是现实主义的。
当天下午6时整,《联合声明》签字仪式正式开始。中国总理赵紫阳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联合声明》上郑重签下自己的名字,然后互相交换了文本。
《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使香港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得以解决,香港的前途完全明朗化,不但“九七”后回归祖国,而且在“港人治港”、“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方针政策指引下继续保持繁荣和稳定,并为解决台湾、澳门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榜样。
《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使笼罩在中英关系上的阴影得以消除,给两国关系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并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一个范例。
《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表明,“一国两制”构想,不仅为中国人所接受,也为英国人所接受,是世纪的创举,是人类思想宝库中的一颗璀灿明珠。
总之,《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正像撒切尔夫人所说,“在香港生活中,在英中关系的历程中以及国际外交史上都是一个里程碑。”
中国和英国为什么会在香港问题上谈判成功呢?邓小平对此作了精辟论述。他说:“香港问题为什么能够谈成呢?并不是我们参加谈判的人有特殊的本领,主要是我们这个国家这几年发展起来了,是个兴旺发达的国家,有力量的国家,而且是个值得信任的国家,我们是讲信用的,我们说话是算数的……我们国家的形象变了,国内的人民看清了这一点,国际上也看清了这一点……当然,香港问题能够解决好,还是由于‘一国两制’的根本方针或者说战略搞对了,也是中英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21)
在香港回归祖国一周年之际,我们更加怀念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铭记他在解决香港问题上的贡献。让我们以邓小平为榜样,学习他在解决香港问题上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和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注释
①张学仁、陈宁生:《香港百年》,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205页。
②③⑦(19)王红续:《七十年代以来的中英关系》,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l版,第117、118、124、140页。
④⑥⑧⑨⑩(11)(12)(13)(14)(15)(16)(17)(18)李后:《百年屈辱史的终结》,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89、88、100~101、66、102、102、107、110、115、139、140、140、135—136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2~15页。
(20)(21)《一国两制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63—65、31页。
《党的文献》(京)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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