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_3分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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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31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驻外外交人员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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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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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简介

       
驻外外交人员法共分10章48条,分别为:总则职责条件义务权利职务衔级馆长派遣召回调回考核培训交流奖励惩戒工资福利配偶子女附则。 法律规定,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法律要求,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并明确规定,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驻外外交人员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馆长

       
该法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各项工作。 法律指出,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法律还对各类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予以明确:特命全权大使为大使馆的馆长;代表为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的馆长;总领事为总领事馆的馆长;领事为领事馆的馆长。 法律还规定,馆长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被指定的人员代理馆长行使职责。馆长应当向派出部门提交到任和离任的书面报告。馆长应当按期回国述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职责

       
法律明确,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八项职责。 这八项职责分别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该法指出,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衔级

       
中国设立七级外交衔级,并明确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该法规定,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特命全权大使对应大使衔;代表、副代表对应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公使、公使衔参赞对应公使衔;参赞对应参赞衔;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分别对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外交衔级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和授予:大使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批准和授予;三等秘书衔、随员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和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保险

       
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福利

       
此外,法律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实行职务、衔级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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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来源:
新华社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2009年10月31日 19:28:31
新华网,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10月31日 20:31:21
新华网,我国立法规定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 ,2009年10月31日 20:37:11
新华网,我国立法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应履行八项职责 ,2009年10月31日 20:38:23
新华网,我国明确外交衔级授予依据及授予权限,2009年10月31日 20:39:25
新华网 ,我国将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10月31日 20:40:53
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10月31日 22: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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