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驻外外交人员法共分10章48条,分别为:总则,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和衔级,馆长,派遣、召回和调回,考核、培训和交流,奖励和惩戒,工资和福利,配偶和子女,附则。 法律规定,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法律要求,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并明确规定,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驻外外交人员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各项工作。 法律指出,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法律还对各类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予以明确:特命全权大使为大使馆的馆长;代表为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的馆长;总领事为总领事馆的馆长;领事为领事馆的馆长。 法律还规定,馆长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被指定的人员代理馆长行使职责。馆长应当向派出部门提交到任和离任的书面报告。馆长应当按期回国述职。 法律明确,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八项职责。 这八项职责分别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该法指出,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中国设立七级外交衔级,并明确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该法规定,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特命全权大使对应大使衔;代表、副代表对应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公使、公使衔参赞对应公使衔;参赞对应参赞衔;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分别对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外交衔级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和授予:大使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批准和授予;三等秘书衔、随员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和授予。
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此外,法律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实行职务、衔级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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