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_5分词条

 

目录 [隐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简介

       

继承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通过学习继承法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知识,大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继承观,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遗愿,不能为了取得遗产而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 应该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依法办事,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从法律上讲是指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遗留财产的死者,叫被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叫做遗产;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叫做继承权。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5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这是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定。
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的原则是指: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双方都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2)养老育幼原则。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应当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
(3)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 
在继承财产时,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友好协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应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的各种因素,互相协商来确定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继承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主要表现在:第一,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划分,除因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外,还有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以及所尽扶养义务要大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所以优先继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确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人的,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第二,有扶养能力而不仅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部分或少分遗产。第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友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其依法丧失继承权。[词条:长子继承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二、遗产概念和范围

       


1、遗产概念:是指公民死亡是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公民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其遗留的财产,只有其合法个人财产才能算作遗产。生前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不能算作遗产,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2、遗产的范围: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的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其他合法产(如债权,有价证券)等
公民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可以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有继承人积雪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公民生前承包的山林、养殖等,其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孽息和增殖,有关单位或继续承包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三、继承开始的时间和继承发生的根据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失踪被宣告死亡的,从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之日开始。
2、丧失继承权:
第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既遂还是未遂,都会丧失继承权。因过失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
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第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遗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或遗赠;
(1)、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法定继承的概念:
⑴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均是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有叫做无遗嘱继承。
⑵法定继承特点: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和血缘关系为依据而成立的继承关系;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则都是由法律做出规定,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没有权力变更。
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适用法定继承:第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无遗嘱或遗赠的;第二,有遗嘱,但未处分的财产;第三,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与被继承人死亡;第四,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第五,无效遗嘱或部分无效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第六,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第七,胎儿为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也按法定继承处理。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法定继承的顺序,就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他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远近及经济上相互依赖程序决定的。继承法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以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案例: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在代位继承关系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为人继承遗产的人,叫代位继承人。
(2)代位继承人们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为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旁系亲属或长辈直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适用代位继承。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3)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的,他所应继承的份额转归他人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
转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且继承人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才可适用转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第一,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第二,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作为被代为人的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中,继承人不仅可以使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可以使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组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继承权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四、遗嘱继承和遗赠

       


1、遗嘱和遗嘱继承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做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效率的法律行为。遗嘱有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即遗赠)两种。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又叫指定继承。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做遗嘱人,接受遗嘱的指定继承人叫做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都是继承方式,但应首先按遗嘱的规定进行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时,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2、遗嘱有效条件和形式 
(一)遗嘱成立的必备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立遗嘱是遗嘱人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法律行为。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不能反应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所立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4)如果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的应继承份额,那也是无效的。
(二)遗嘱成立的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的遗嘱。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请公正人员到现场办理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应当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宣读遗嘱,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用口述的方式所立的对其遗产进行处分的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立遗嘱后,如果认为原立遗嘱不妥有权利加以变更或撤销。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撤销遗嘱后卫立新遗嘱的,其财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
2、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和遗嘱相比有如下特点:
(1)遗赠是遗赠人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将遗赠内容载入遗嘱,不需要受益赠人同意即为有效。
(2)遗赠只能是遗产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即受遗赠人不承担遗嘱人所欠税款和债务的义务,只是在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清偿遗嘱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才接受遗赠的财产。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遗嘱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但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3)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3. 遗赠扶养协议 案例:遗赠抚养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3)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后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嘱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中的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4、遗留债务的清偿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继承人应负债先用遗产清偿,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清偿的原则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时,应优先照顾无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不负偿还的责任。如果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赡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由于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负有清偿的责任。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接收单位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之内负有清偿债务的责任。
5、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是指一个继承关系中所包含的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所在地等诸要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涉外因素的继承。
(1)我国处理涉外继承的一般原则
①维护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时,要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准则,依法办事.
②平等互利原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在处理涉外继承上,对外国人也采取国民待遇原则。
③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继承法都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继承案件时,应遵循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上述法律中的规定由冲突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2)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世界各国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一般采取两种制度,一种是单一制,一种是区别制。单一制是指确立处理涉外继承关系所适用的准据法时,不分动产和不动产,而采取“依被继承人遗产所在地法原则”或“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原则”。区别制是指在处理涉外继承关系时,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定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图

上传图片 

互动百科的词条(含所附图片)系由网友上传,如果涉嫌侵权,请与客服联系,我们将按照法律之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www.hudong.com

被引用: 本词条已被如下媒体引用 我来补充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讨论区

更多>>

编辑者

共1人协作

相关词条

继承
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遗产税
遗产
继承回复请求权
死亡税
继承权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更多

Copyright © 2005-2009 hudong.com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互动在线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