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该条例是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颁布。该法删去了原试行法中“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奖励和惩罚”三章,新设了“环境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两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法设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共计四十七条,结构合理,内容较齐全,法律条文的语言也相对比较规范、严谨。该法确立了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目的上采取了二元论,即保护环境资源和促进经济建设。但是这一立法目的并没有明确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对于环境法意义上的“环境”的概念,该法在第二条以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阐明了其内涵,即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为促进该法的实施,1992年1月31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1991年11月18日,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5月13日制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大发展,也使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日趋严重。20世纪后,化学和石油工业的发展对环境的污染更为严重。一些国家先后采取立法措施,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一般先是地区性立法,后发展成广泛性立法,其内容最初只限于工业污染,后来发展为全面的环境保护立法。随着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国际环境法》应运而生。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建设迅猛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有必要对环境进行立法保护,中华人民政府在《国际环境法》的基础上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该法第4条确立了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第6条确立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第13条确立了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第24条确立了环境治理污染者负担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环境标准制度(第9、10条)、环境监测制度(第11条)、环境规划制度(第12条)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13条),第四章规定了清洁生产制度(第25、30、33、34条)、“三同时”制度(第26条)、排污许可证制度(第27条)、排污收费制度(第28条)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第29条),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该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环境行政责任(第35—40条)、环境民事责任(第41、42条)和环境刑事责任(第43、45条)的内容。从而为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提供了保障。同时,该法在最后一章明确了《环境保护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关系(第46条),体现了国际公约优先的原则。
中国在20世纪初开始出现环境问题,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工业化阶段,环境问题开始严重起来,中国的环境立法也从这时开始。 1979年中国在原则通过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国在试行法颁布十年之后,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一座丰碑。中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严重危害自然环境、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并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自1982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另外,国务院还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通过规定排污标准,建立环境监测、防污设施建设三同时,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宪法 | 法官 | 审判 |
| 法律 | 法院 | 陪审员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注释本 http://www.china-pub.com/967791
[2] 西北电监局 http://xbj.serc.gov.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34
[3] 范文大全 http://www.fanwendaquan.com/zongjiebaogao/gongzuohuibao/9239.htm
[4] 生态保护论文 http://www.51papers.com/lw/31/wz11043.htm
[5] 陕西省人民政府 http://www.shaanxi.gov.cn/zxfw/www1.shaanxi.gov.cn/bszn/xxxx1.asp-no1=394.htm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http://www.jxgzjt.gov.cn/law/ShowArticle.asp?ArticleID=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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